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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为赔偿主体案件的新特点及执行对策
作者:小黄牛  发布时间:2009-06-22 16:09:52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九年制义务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的彻底普及,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正式告别收费的历史,成为一个由国务院和地方财政负责筹措资金的全额拨款单位。而以此类学校作为赔偿主体的案件,却因为无可支配经费和执行财产而成为新一类执行盲区。今年来,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该类案件基本无法执结,成为缓解“执行难”的又一障碍,如何应对这一因法律死角形成的社会难题已迫在眉捷。

  一、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为赔偿主体案件的新特点

  1、执行难度大。目前,由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基本普及到了城乡,学校已经没有其他的经费来源,财政却只负责为学校教师的基本工资和工作经费拨款,因此,校方作为案件赔偿主体的案件基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笔者所在的法院2008年共审理该类案件3件,已判决两件,但无一执结。

  2、校方过错明显。《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列出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事故情形共11种。但在审判实践中,案发的原因主要集中于两种,一是学生之间因嬉闹、打架或偶然性伤害到对方,且事故发生的前提是教师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或保护义务。二是学校的校舍、场地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无论哪一种,校方都存在明显的过错。

  3、赔偿标的大。一般而言,学校与学生家长都不希望这些意外事件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因此,对于一般的小纠纷,校方都会与双方家长“私了”,拖到法院的纠纷都是矛盾较大,三方当事人不能自己解决的,涉及的赔偿标的自然也较大。如今年衡东法院判决的两个案件,校方的赔偿额都在3万以上。

  4、执行不能造成的社会后果严重。一是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的原告一般都急需赔偿款用于治疗,久拖不决可能耽误受害者的最佳治疗时机。二是部分学生家长对“义务教育”的理解不够全面,认为学校作为一个法人单位不可能无钱赔偿,好不容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执行,会猜测二者是“官官相护”或法官偏袒一方,增加其对法院的不满和对社会的仇视心理,部分家长因此四处申诉上访。

  二、九年制义务教育学校作为赔偿主体案件赔偿难的原因分析

  1、现实因素。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后,财政部门只负责教师的基本工资和正常的工作经费开支,学校已经没有其他经费来源,部分贫困地区的学校连教师工资不能正常发放。学生间发生这样的突发事件,即使校方对事故的赔偿责任不持异议,也无财力兑现。

  2、法律因素。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因此,义务教育学校的全部经费由财政保障,不得再有其他经费来源。但事实上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没有包括“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款”。因此,单靠财政保障的经费根本无法兑付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再者,学校是一个特殊的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无法对教育设施和设备采取查封、扣押及拍卖等强制措施。

  3、学校自身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学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是否有过错,是决定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准则。也就是说,如果学校依法正确地履行了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则学校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至多也只是承担道义上的补偿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学校管理疏漏或者建筑安全隐患是造成这类案件的重要原因,既然学校负有法定的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补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自然会“得理不饶人”。

  4、监护方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来说,实际上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被监护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后,也只能视情减轻他们的责任,监护人还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很多学生监护人通常把在校读书的中小学生,不论其是在校内还是在校外,不论是他人的原因还是自己的原因受到伤害,都称为“学生伤害事故”,且把事故统统与学校责任挂钩。认为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就是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出了事,说明学校管理不好,学校要负全部责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强行向学校索赔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1、学校要加强自身管理。一是要强化教师责任心,教师在上班时间要对学生确实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减少人为伤害事故的发生。二是要加强建筑设施和各项设备的检查,定期排查险情,杜绝安全隐患。三是要聘请法制副校长,加强师生的法制教育,使学生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加强学生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四是要建立学生伤害事故预案。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反应要迅速及时,有条不紊地组织救治并通知家长。

  2、学生监护人做好预防教育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小孩的严格管教,预防违纪伤害事故的发生。二是要培养小孩的自我保护和自救意识,一旦受到他人或外界的伤害,以准确的方式自救,将危害控制到最小程度。三是家长自身要转变认识。要全面了解“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和赔偿标准,明确赔偿责任。尤其明确自己对小孩负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多渠道筹措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经费。由于教育经费紧张是学校普遍存在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经费中没有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专项经费,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来筹措伤害赔偿资金,不失为现阶段解决学校伤害赔偿金来源的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因此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事故赔偿资金。

  4、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和学生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双重保险”。由于学校伤害事故很难完全避免,如果没有转移风险的机制,教师就成了隐性的危险职业。因此,转移学校的教育风险,是走出学校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的一条出路。我们可以向上海等城市学习,在鼓励学生自己投保个人意外伤害险的同时,尝试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各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既可以统一为其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向保险公司投保学校责任险,也可以鼓励那些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中小学校自行投保学校责任险。

  5、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专门救助基金。学生伤害准备基金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通过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由地市或者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牵头,采取互助共济的方式,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采取政府资助、社会募捐等多种形式筹措伤害赔偿资金。为保证救助基金的稳定性,政府为学校分别按年度根据一定比例出资,专门用于弥补学校无力筹措的部分赔偿金,是救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小黄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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