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3日晚,衡东县人民法院民事庭灯火通明,该院主管民事一庭审判工作的院领导陈红彤和承办该案的民一庭庭长谭志刚正为25名原告诉嘉汇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嘉汇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调解做最后的冲刺。约23点30分,最后一名原告在法官当场拟定的《补充协议》上签字,至此,一时闹得沸沸扬扬的全县最大卖场租赁合同纠纷案落下圆满帷幕。
2004年3月,该县嘉汇大楼建成,20多名店主与嘉汇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租金为200元至300元/平方米不等的租赁合同。2008年初合同到期,由于当时正值原南方商贸城房屋及新世纪大市场拆迁在建,全县商业铺面紧张,各原告租店心切,纷纷预交了定金与保证金欲与嘉汇公司续租。不久,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每年租金在原来合同租金的基础上涨了三、四倍,平均租金达1600元/平方米,另加年物业管理费120元/平方米。由于该卖场租金高导致服装价格偏高,人气不够,为此,各店主于2008年3月以签订的合同存在欺诈且显失公平为由多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请求领导出面终止合同并退回相应的租金。由于涉案人数多影响大,县委县政府组织工商、公安、税务等职能部门多次做双方工作,均未能协调到位。10月11日,经县委、政府建议,25名店主分别向衡东法院提起诉讼。鉴于该案已拖了半年的时间,社会影响极大,在院长曾晟昱的高度重视下民一庭受理此案后加班加点地做双方调解工作,二十天内就组织双方召开协调会议近十次,最终承办人员从“保障商场商业价值、维护商场声誉、着眼长远发展”的大局出发,说服嘉汇公司做出重大让步,并当场拟定一份重新约束双方的《补充协议》,不仅为25名企业主退回租金、免除物业费140多万,而且还提出成立嘉汇管理委员会,以加强管理,增加商场活力等建议,均被双方采纳,通过《补充协议》的签定,商场秩序迅速恢复稳定,人心得以重新凝聚,双方当事人都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