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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显“打黑除恶” 注重权益保护
衡东法院快审快结一起多人多罪的涉恶刑事大案
作者:陈鸿煦 王芳  发布时间:2009-06-22 16:32:09 打印 字号: | |
  “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以来,衡东县人民法院坚持快审快结的严打政策,院党组要求办案法官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在法定时限内加快审理进度,避免案件在法院审理环节贻误战机,使涉恶势力犯罪分子得到依法严惩,并坚持不断开拓调解思路,加大调解力度,完善调解机制,以附带民事调解促进刑事审判,使二者相辅相承,宽严相济,即化解了民事纷争又稳定了刑事审判,从而维护了稳定的大局。

  2008年6月份,该院快审快结了一起11名被告人、涉及多罪的涉恶刑事大案,仅用了20天的时间就完成刑事立案、6件附带民事诉讼立案、送达、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开庭审判、宣判、裁判文书制作、文书送达等工作,较好地实现了刑事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被告人周平平、秦金平、陈柏庄、谢某某(未成人)、陈小龙、谢威、邓冬林、文锋、文日华、肖力、文某某(未成人)等人,自2005年2月份以来,公然藐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经常纠集在一起,为报私仇、逞威风,多次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周平平等人在作案过程中,时分时合,光天化日之下,结伙行凶,情节恶劣。此外,被告人周平平还犯有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周平平、陈小龙、秦金平还犯有敲诈勒索罪。以上11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地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是严打整治斗争中打击的重点,也是在衡东县社会影响较大、涉案被告人人数众多和涉案罪名众多的一起刑事案件,且被害人人数众多,又大部分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任务相当艰巨。接到该案后,主管刑事副院长陈鸿煦及时召集刑事庭法官进行分工,要求办案法官加班加点地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院长曾晟昱对该案也极为重视,多次听取汇报,并就如何快审快结及庭审安全保障工作作了重要指示。办案法官查阅了主要证据复印件,分析预测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撰写了长达2万多字的阅卷笔录。合议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注重引导控辩双方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整个庭审活动紧张有序,在短短的一天时间内顺利结束庭审,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提高了审判工作的效力;庭审后又加班加点地对案件进行合议,并仅用了4个工作日就将长达24页的刑事判决书制作、印发给了被告人及相关的法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等。本案11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其中被告人周平平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在对罪行严重的罪犯坚决从重惩处的同时,也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罪犯依法从轻、减轻判处。如被告人谢某某、文某某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犯,谢威系从犯等,都给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平平、秦金平、陈柏庄、谢某某、陈小龙、谢威、邓冬林、文日华等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都给予其酌情从轻罚,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该案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涉案罪犯服判息诉。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衡东法院把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摆到了极为重要的位置,改变刑事审判中只要惩罚犯罪人就维护了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传统认识,努力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使其获得心理、经济的双重慰籍,平复报复心理,以调解促和谐。院领导把切实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减少对抗、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办案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探索处理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新途径、新方法和新机制,大胆引入新方法调处附带民事诉讼:1、在收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时,法官及时通知被告人及亲友,准备筹款,及早做好准备。并告知对履行赔偿义务的被告人,根据宽严相济以及罚当其罪的原则,在量刑时作为悔罪表现,予以考虑;2、利用庭前、庭中、庭后三个阶段,将调解渗透到案件的各个环节;3、注重情法并用,采取多渠道参与调解,及时召集各方当事人亲属进行庭前协商,着力抓好法律释明,营造调解氛围,让被告人主动赔偿或被告人亲属帮助赔偿;4、在案件审理中,结合案件特点和当事人实际情况,准确把握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消除对立情绪,促成双方互让互谅;5、调解协议达成后,力促赔偿款兑现到位。被告人周平平犯了抢劫罪,需判处罚金,其家境困难,父母凑了2万元钱,但因为担心判刑后不交罚金不能减刑而只肯交给法院作为罚金,不愿赔给各被害人,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周平平及其近亲属的工作,最终周平平与起诉他的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把凑来的2万元钱全部赔偿给了被害人;有些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抱着“坐牢就不赔钱”的思想,不愿赔偿;有些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对孩子失望,干脆放任不管,不愿调解……通过法官的努力,最终该案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全部调解结案,并全部兑现,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共11万余元。被害人均对相应被告人表示谅解,并向法院出具谅解书,请求对相应被告人从轻判处。这种调解结案的方式,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减少了法院诉讼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而且通过调解受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赔偿协议,更可以促进被告人认识自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达到对其的教育目的。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小黄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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