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欠债早已有之,党和政府为遏制这一现象采取了不少措施予以打击。但在新形势下,这一顽症有蔓延之势。受国际金融海啸的影响,一些无良欠薪者趁机找借口拖欠员工工资,一些不讲诚信的借款人不及时偿还借款。更有甚者,有些欠薪(债)者干脆逃匿躲藏起来,企图逃避应负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带来危害。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参加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部份省市代表团会议时指出:“要切实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硬任务,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努力保持社会大局稳定。要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①。”
重民生者得民心,得民心者得天下。为了落实胡锦涛同志的指示精神,从根本上解决这一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人主张把恶意欠薪(债)、欠薪(债)逃匿规范为刑事犯罪,予以重拳打击(因欠薪、欠债指向的标的物和侵犯的客体基本相同,故本文把二者放在一起加以分析)。
一、恶意欠薪(债)、欠薪(债)逃匿现象日趋严重
1、据有关资料统计,广东省深圳、东莞两地2008年9月至10月发生企业主拖欠工资逃匿案件505件,涉及员工近7万人;深圳市龙岗区的部分员工起诉企业拖欠的加班费达80亿元。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查显示,今年以来,浙江全省已发生拖欠员工工资逃匿企业277家,数量为前几年的总和,拖欠工资总数达4901万元②。
2、恶意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据查证,2008年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处理拖欠和克扣工资案件25900宗,共为99.67万名劳动者追回工资17.35亿元。尽管如此,拖欠工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2008年因拖欠工资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1186起,其中欠薪逃匿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333起,涉及劳动者26259人,同比分别上升80.98%和86.96%③。
3、开着价值百万元的宝马小车却赖债不还。2009年3月11日,几名债主把重庆诚全置业公司吴总的宝马740堵在了重庆的大街上。他们买来锁链将宝马车的前后轮、车门全部锁上,并轮流看守。经打听,原来是吴某于2006年12月8日借了三名债主本金85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到2008年12月8日吴某并未还钱,双方协商还款期推迟到2009年2月8日。经债主多次催促,最终商定于3月11日将钱还清。然而,当天吴某却说:“今天只还20万元,剩下的两年后再还。”三名债主都不同意,于是连人带车拦了下来。一位女债主当场拿出一本病历,上面写着她患子宫肌瘤住院治疗的记录。她说:“我这病复发需要立即住院动手术,我是等着这钱救命的啊”④。
4、想方设法逃避债务,甚至隐匿躲藏。2006年广东省佛山市张某经营的伊柏丽针织制衣厂因亏损停业,经佛山市顺德区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张某应向债权人支付加工款等费用共计14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张某为躲避执行长期逃匿,行踪非常隐蔽。后法官发现张某在湖南改头换面开办了一家港资企业,法官赶赴湖南,发现这家企业因未按期缴纳注册资金已被注销,也找不到张某下落。但获得了张某经常乘飞机往返长沙和广州的线索。经过周密布控,今年3月8日,法官终于查到张某购买了当天下午从长沙飞往广州的机票。在广州白云机场公安处的配合下,执行法官当场将张某司法拘留。对他拘留后经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张某认识了自己的错误,一次性支付债权人现金30万元和价值55万元的货物,最终双方达成偿还债务的协议。历经3年的债权债务纠纷,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得已圆满结案⑤。
二、恶意欠薪(债)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
欠薪(债)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它不仅损害了劳动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把钱借给债务人使用,债务人应当在双方约定偿还的期限届满时无条件地偿还,除非债权人同意延期偿还。否则,债务人就是对债权人所有财产的侵犯。同理,员工替企业主做工,按双方的约定及国家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有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企业主有按时支付工资的义务,不按时支付工资就是对员工合法财产的侵犯。
恶意欠薪(债)和欠薪(债)逃匿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恶意欠薪(债)和欠薪(债)逃匿是一顽症,是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它直接侵害的是公民所有的财产及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间接侵害的是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和谐安全。欠薪(债)者的行为就像一颗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因为他们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会导致利益攸关方的投诉、追讨,对社会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管理秩序等造成很强的危害。
三、欠薪(债)不还、欠薪(债)逃匿应规范为犯罪行为
什么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简言之,一切对社会有危害的行为都是犯罪。经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恶意欠薪(债)、欠薪(债)逃匿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是犯罪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工人日报社社长刘玉明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有12项罪名,但没有一项涉及到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职工非法占有企业财产达到2万元就构成犯罪。而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其实质是侵占劳动者的私有财产,有的企业拖欠数额超过百万元,却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反差暴露出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缺位⑥。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把欠薪行为规范为犯罪。韩国《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我国台湾地区《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必须在确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内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解释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及监禁3年。香港地区立法会通过修订条例,把欠薪罪刑的最高刑罚,由现行的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提高到罚款35万港元及监禁3年⑦。
至于把欠债不还、欠债逃匿的行为作为刑事犯罪处理,世界上不少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应当说这些法律规定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撑。但是对于那些无视法律又有偿还能力拒不偿还的人缺乏刑事法律制裁,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不利于这类案件的处理,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恶意欠薪(债)罪的概念与特征及处罚建议
恶意欠薪是指具有支付能力的欠薪者有意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恶意欠债是指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故意逃避清偿债务的行为。二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劳动报酬是合法财产的一部份),间接侵害的是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支付劳动报酬和拒绝清偿债务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隐匿、转移财产,寻找借口拖延偿付时间,暴力、恐吓、威胁对方当事人,避不见人或下落不明等。构成恶意欠薪(债)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逃避债务和拒付工资的目的。本罪的主体应是特殊主体,即欠薪者(相当部分是临时雇主、包工头、中小企业主、个体老板等)和债务人。
恶意欠薪(债)的现象如不能得到及时处理,很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如有的欠薪(债)者横蛮无理,不仅不付薪偿债,甚至侮辱、谩骂、殴打讨薪(债)者;讨薪(债)者多人或数十人集体向有关部门投诉,向欠薪(债)者追讨(质问、围困、限制人身自由等);讨薪(债)者一时激愤伤害、绑架,甚至杀害欠薪(债)者或者他的家属、亲人等;有的讨薪债者没有达到目的或生活无着落一时萌发轻生念头……
基于以上认识,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增加一条,可以这样表述:
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⑧。
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资逃匿者,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有偿还能力而拖欠到期债务不还或者逃匿者参照一、二款之规定处罚。
注释:
①转引自2009年3月13日《人民日报》;
②转引自2009年3月13日《法制日报》;
③转引自2009年3月13日《工人日报》;
④此例见2009年3月13日《法制周报》;
⑤此例见2009年3月20日《人民法院报》;
⑥转引自2009年3月7日《工人日报》;
⑦转引自2009年3月7日《工人日报》,2009年3月13日《法制日报》;
⑧数额较大、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之情形可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