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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须知
  发布时间:2009-08-13 15:22:04 打印 字号: | |
  一、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供。

三、起诉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工作单位或职业、住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二)诉讼请求;

(三)阐明诉讼请求的事实与理由;

四、公民起诉的应提供自已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的应提供法人的营业执照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被告的身份证明。被告是企业的,应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被告是个体工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的业主为当事人(注明营业执照上字号)。

六、起诉的证据。如合同、欠条等,婚姻关系的诉讼应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证据应提供二份复印件,每增加一个当事人增加一份。

七、需要申请保全的,应向法院提交保全的申请书及担保手续。

八、涉及本人身份关系的诉讼,应本人到庭立案和参加诉讼。

九、原告在起诉状中不得有谩骂或攻击人身之词。

十、原告起诉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不能交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费减交、缓交、免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不预交或申请减、缓、免未批准而不交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十一、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十二、必须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十三、必须遵守诉讼程序,不得阻挠和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四、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所诉案件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裁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五、案件经审判结案后,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后的一年或半年内提出申请,其中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期为六个月,有一方是自然人的申请期限为一年。

十六、管辖:

(一)对公民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在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在法院管辖。

(三)同一诉讼中有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该辖区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下列民事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在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民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五)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刘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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