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9日,衡东法院民二庭通过多次做调解工作,使罗建荣诉衡东县同心矿业有限公司、罗文会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得到妥善解决,使再度陷入困境的衡东县同心矿业有限公司又获新生。
2008年4月25日,股东刘亦三、占衡湘将衡东县同心矿业有限公司、罗文会诉至法院要求中止内部承包合同,涉案的同心矿业面临着停产清算,但经曾院长亲自参加审判监督庭庭审,通过多方作调解工作,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将股份全部转让给了罗会文,从此公司就只有罗文会和罗建荣两位股东,公司继续生产经营。
2009年6月19日,衡东法院再次受理衡东县同心矿业公司解散纠纷一案,鉴于本案社会影响大,立案受理之前,基于“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考虑,法院曾做了多次调解工作没有成功。进入审理程序后,主审法官查清事实、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发现本案有两个困境:一、原告罗建荣为了达到其退股的目的,采用堵矿、拦车的手段,阻止公司的生产经营、股东关系形同水火,不可调和,本院数次两人调解,均无法达成一致,两人实际上难以合作下去,这种矛盾不能化解,将导致公司的发展陷入困境,面临解散。二、公司的矛盾主要是一股东达不到退股要求而产生,而不是公司发展缺乏内部活力和外部前景导致,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消除妨碍,确保公司有序发展。若公司一旦解散,将导致近百人失业、国家税收资源缺失,面临井下水恢复及由此造成的农民赔偿等诸多社会问题,将会带来一系列不和谐因素。因此、单纯的解散公司之诉,并不能解决问题,达不“案结事了”的效果。于是及时向法院领导、县委、县人大报告情况,请求多方支援,建议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原告股额或经有关权威部门组织双方调解达成收购协议,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了解情况后,县委和法院领导高度重视,于2009年9月9日由衡东县优化办罗宗明、李雪峰和法院的旷副院长及民二庭的谭庭长、主审法官董庭长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双方调解达成了收购协议。使同心矿业再次获得了新生,同时避免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的出现,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衡东法院始终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作为工作主题,这只是民二庭主动服务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的一个缩影。衡东县法院创群众满意活动开展以来,民二庭选定60家民营企业作为民商事审判服务联系点,主动走访民营企业为它们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它们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