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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法院出台执行款物管理细则强化对执行款物的管理
作者:旷文林  发布时间:2009-10-13 16:26:03 打印 字号: | |
  为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重点解决执行款物的收取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预防执行人员违纪犯罪,衡东法院根据最高法院执行款物管理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强化对执行款的管理。

  2006年,由于该院执行款物管理不到位,发生一法庭干警因挪用执行款赌博被判刑开除公职的严重问题,损害了该院在社会上的形象。为吸取这一深刻教训,巩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该院根据最高法院执行款物管理工作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执行款由院财会室收取,执行人员不得直收取执行兑现款,外出办案确需直接代收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并出具由院财会室提供的正式收据,回院后五个工作日内交至院财会室,逾期交款,视为挪用。执行人员在外划拨款项时,只能将款划入院执行专帐,不得将款划入院执行专帐之外的帐户。执行人员在外确需收款时,严禁收款不开收据和开白条,更不得使用自制的收条。违者,依法追究责任人及管理人员的责任。
来源:院长办
责任编辑:刘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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