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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引起的思考
作者:曾晟昱  发布时间:2009-10-14 11:38:58 打印 字号: | |
  2008年10月,我院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安排部署,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清积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2009年6月底,执结积案443件,执结标的1400余万元,在执结一大批积案的同时,平息了数起因执行引起的上访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清积期间我院收到当事人的感谢信二十多封、锦旗十多面。通过对这次清积活动的分析总结,我认为执行工作并不像一些同志所说的那样“执行难”。只要领导的重视,从内部找准症结,讲究科学方法,是完全可以解决的。现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作如下思考。

  一、开展集中清积活动以来我院清积的基本情况

  2008年10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时,我们对全院未结积案进行了彻底的清查,统计的积案中自2000年以来中止执行的案件526件。自2008年10月至2009年6月,我院执结案件443件,其中,5年以上的积案59件,10年以上的积案301件。具体情况如下:

①已结案件年度明细表:                单位:件

立案年度

95 96 97 98 99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案件数量

1 5 24 14 15 21 74 58 28 61 38 36 66 2

②已结案件的主要案由:             单位:件

案由 买卖合同 借款、欠款纠纷 金融机构借贷纠纷 损害赔偿纠纷 离婚 资金占用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15       83       24      79  26    19            100

  二、“执行难”的原因分析

  通过一年来的集中清积活动,可以肯定地说“执行难”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动”等只是执行不力的借口。相反,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突破口应该在法院内部,只有从队伍自身找原因,对症下药逐案解决。事实证明,这一思路是正确的,只要内部问题真正得到解决,“执行难”也就迎刃而解。一年来的清积活动,我院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

  1、大部分干警“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意识淡薄。积案数量之多,时间跨度之大充分说明干警缺乏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能“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作为、慢作为的现象较严重,办理案件时工作不深入,不善于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案件一拖再拖,久拖未执。2008年,在执行刘正春相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虽是堂兄弟,但由于两家积怨太深,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执行人员吸取以往的教训,没有因为难度大而中止执行,他们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仔细观察双方当事人的反应,抓住双方当事人信任检察官的共同心理,及时与检察院联系,法检两家联手调解,使结怨十年的堂兄弟握手言和。这说明只要干警真正将他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办,下决心执行,很多案件都可“起死回生”。

  2、法院执行工作体制机制不完善。由于对中止、终结执行没有具体规定,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易任意中止、终结案件。如我院今年执结的单谷云申请董咀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标的只有1000多元,过去的执行承办人便没有将这一案件放在心上,一旦发现被执行人难找,便中止执行。本次清积活动中,执行人员端正工作态度,考虑到申请人是一位高位截肢的残疾人,因此将该案作为重点案件伺机执结,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人员最终在一次赶集活动中,找到被执行人,并通过做工作,顺利兑现。此外,由于以往财政体制的原因,法院在基本办案经费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不将收费作为岗位目标考核的一项指标,向各庭室分配收费任务,造成许多案件明知无法执行,只要申请人愿意交钱就照收不误,造成很多案件收了费就裁定结案,以至有的老百姓认 为“法院就是人民币法院”。当事人怨声载道。再加上对执行款物的保管和处理没有具体的规定,个别干警因此走上违法违纪的深渊,受到法律的制裁。

  3、法院业务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够。由于未制订审判与执行的配套制度,业务部门在审理案件时不考虑执行问题,应该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的,不及时采取;有的在案件审理期间采取了财产保全,但上诉后,不采取续冻措施,造成案件二审判决后,冻结的款被当事人取走了;有的承办人在审理时不主动与执行部门沟通,也不履行告知义务,查封、扣押不及时,导致案件的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增加了执行难度。有的审判员在判决时不考虑被告的可供执行财物,判决书上确定履行义务的时间长,有的应该判决执行的是人民币,却偏按判决执行财产,造成执行难上加难。

  4、单纯的办案观念和审执分离导致执行难。部分业务部门的干警思想观念因循守旧,认为执行是执行局的事,审判员只管审判,执行工作与已无关。尤其是法庭,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应该是审执结合,由于搞审执分离,法庭既不愿意配合执行,更不愿意完成自己的执行任务,导致执行难愈演愈烈。在这次的清积活动中,我院除执行局外的其他庭、室共执结案件290件,比执行局执结的案件总数还多,这充分说明了全院团结执行的强大力量和单纯办案观念的危害之大。

  5、强制执行措施乏力。《民事诉讼法》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可实施司法拘留时间最多的是十五日,这对被执行人不能形成法律的威慑力。对有财产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法院裁判的打击力度不够。97《刑法》实施后,我县几乎没有一起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公诉案件。使得部分“老赖”有恃无恐,有兑现能力的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三、我院清理积案采取的执行方法

  1、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努力增强服务意识。只有把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全院干警才会真正把执行当作重点工作全力以赴。自去年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以来,我院制定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实施方案》。形成了由县委政法委组织,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届参与的全县清理执行积案格局。为使执行任务更加具体明确,我院内部成立6个执行小组,分配积案500余件,15天通报一次执行进度,严格奖惩,全力执结积案。在清积过程中,充分发挥院领导的个人魅力。一是一旦有个别执行小组执行进度落后,领导要及时组织召开小组会议,分析原因,改进方法,鼓励落后队伍奋起直追。二是对中央政法委交办的、社会影响大的大案要案,领导亲自出马,力求彻底解决。此举不仅为全院执行队伍树立了榜样,鼓励了士气,而且切切实实执结了一批骨头案。如因过去我院执行不力引发的刘惠芳、刘作霖、颜岳峰等赴省进京上访的老大难案,都是由院长亲自出马解决的案件。通过这批骨头案的执结,我院干警深有体会地总结出了这样一句话:“执行难,执行难,老大出马并不难”,形象地说明了院长在促进大案难案的执结方面的重要作用。

  2、积极探索和解结案,执行方法科学化。积案的产生是对和谐社会极大的挑战和潜在的隐患。实践证明越是老的积案,越需要和解结案。因为积案的当事人大都经过了长时间的等待和艰难的心路历程,“多得不如现得”的观念在积案当事人的身上体现得十分明显,申请人的适当让步会让我们的和解工作相对轻松。在我院执结的443件积案中,执行和解的就达56件,有的案件不仅顺利执结,而且双方当事人都十分满意,社会效果良好。如我院今年执结的刘作霖申请执行周仔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申请人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影响极为恶劣,为尽快执结该案,执行人员了解到双方分别有至亲在我县政府部门工作,于是执行人员将突破口放在两位亲人身上。事实证明这一思路是正确的。双方当事人的亲人均十分通情达理,而且看问题的角度理性、客观,经过几次做工作,双方便达成了和解协议。最终申请人的儿子顾全大局,瞒着父亲做出了6000元的让步,并由自己垫付6000元给对方,再由对方“完全”兑现给父亲,案件圆满了结。

我院执结方式具体情况如下表:

结案方式 执行和解 申请人放弃 撤回申请 自觉履行 驳回申请 强制执行 终结执行 执行终结

案件数量    56     30    28    15     7  5       55    242

  3、针对个案对症下药,执行思路策略化。一直以来,法院执行局都被认为是一个有相当危险性的部门,因为执行人员被围攻以致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大家习惯把这些“暴力抗法”事件认为是老百姓法律意识普遍不高,执行环境欠佳等原因造成的。2008年以来我院就发生了三起暴力抗法事件。如胡某申请执行的尹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因案件拖了6年之久一直未结,申请人多次上访,执行人员上门做工作,被执行人的儿子虽然是当地村支书,但他不仅不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反而召集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执行现场,阻拦警车,我院一执行人员制服被扯烂,牙齿被打掉,鲜血直流,在当地造成极坏的影响。但是,回到院里后,我们没有一味地责怪被申请人一方的野蛮,而且是从自身找原因,并总结出我院执行队伍的执行方法过于陈旧,不讲策略,行为容易过激,才会经常“惹火上身”。如果当时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好言相劝,遇到谈判瓶颈时保持冷静,另想他法,或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后再实施相应的措施,都不至于造成被围攻的后果。执行队伍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类似的经验总结,最终形成了一套较科学的执行思路,不再是一遇到对方的反抗,就千篇一律地“强制执行”。自2009年以来,我院在清积工作中还未发生一起因执行遇阻致使干警遭受围攻甚至受伤的事件。此外,针对部分被执行人难找的案件,要拓宽执行思路,可以通过公安的支持,利用当前发达的通讯技术,用网上通缉等方法让死案“起死回生”。

  4、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执行效率。2008年以前,我院的执行工作仅仅是“执行局的事”,其他庭室都是各扫门前雪,只管审判,不问执行。不仅造成执行局执行人员疲惫不堪,而且执行效果甚微。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始后,我院每个办案法官都成了“执行员”,每个业务庭室都有了清积任务,人多的庭室帮助人少数的庭室,个别大案要案需全院出动的,各庭室毫不推辞地积极配合,从而使得“4•26”等一批大手笔、大影响的强制执行案件的完美执结;原来的案件承办人协助现在的执行承办人员执行;法警队随时做好协助强制执行的准备,办公室时时做好后勤保障,众志成城,在大家的通力合作下,执结效率有了保障。我院清积活动中各庭室执结的案件情况如下:                         

单位:件

部门名称 立案庭 审监庭 行政庭 民二庭 执行局 办公室 纪检组 大浦法庭 法警大队 刑事庭 民一庭

案件数量 40 36 45 47 153 2 2 2 41 34 41

  5、发挥司法能动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过去,我院一直都按照法律的规定,仅仅对赡养费、抚育费等几类有限的案件在办结后主动移送到执行局进行执行,对其他案件均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启动的,这就造成许多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或疏忽大意等原因而使案件搁置,有的过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申请人甚至丧失了申请法院强制保护的权利。因此,在这个“依申请启动执行程序”的制度的局限下,我们充分行使了法律的释明权,尽量做到所有的案件均能“不申请的,也要及时移送执行”,避免依当事人怠于申请而使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现象发生,弥补制度的不足。此外,对万不得已被“搁置”的案件,也要随时“主动”关注被执行人动态,一旦出现转机,立即恢复执行。如杨林镇政府申请向冬云资金占用一案,该案由于被执行人隐蔽工作做得到位,执行人员打探多次,均一无所获,但大家没有放弃,而是细心留意到被执行人在广东增开了一个银行户头,虽然金额不多,但数字有所变动,于是承办该案的执行局一直密切关注户头的变化,终于有一次发现户头金额升至8万,便立即赶往广东冻结划拨,使得该案顺利执结。

  去年来我院的执行工作虽然有一点成效,但执行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针对目前困难提出以下建议:一是法院执行过程中,需要一些急需性权限,如网上通缉等。二是完善制度。如上述执行案件的启动,可完全由法院来负责,而无需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即案件一旦审结即由审判庭移送执行部门进行执行。三是多一些实质性的辅助执行方法,少一些不切实际的 ,要便于执行实践中能够操作。 如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起草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对限制高消费的范围作出了如下界定:(一)乘坐飞机、软卧列车、三等以上舱位轮船等交通工具;(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桑拿浴室、歌舞厅、高尔夫球场等高档娱乐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或包租轿车;(六)外出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为自己或他人购买高额人身保险;(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我个人认为有点脱离实际,现在是市场经济,存在利益驱动,市场主体根本就不会按规定办。
来源:院长办
责任编辑:m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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