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衡东法院执行局法警大队在主管执行的朱金贵副院长带队下,通过当地镇、村干部协助支持,多管齐下,终于促使被执行人蔡立新履行了法定义务,从而使一起拖了两年之久的积案得以执结。
2006年12月30日,原告肖江平之妻肖美春到被告高湖镇羊角村乡村医士蔡立新处诊治,因蔡立新超出其技术能力,构成医疗过失,被我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肖江平等人2.7万元,2008年1月,肖江平申请法院执行。2007年8月,纠纷发生后不久,蔡立新竟和其妻罗丽敏办理离婚手续,但仍居一室,并协定把家中所有财产归罗丽敏所有,而自己承担了家中所有债务。衡东法院于2008年3月10日对蔡立新实施拘留,但他仍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并在拘留期间将家里价值两万余元的牲猪出售,申请人多次要求法院执行。之后,执行人员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蔡仍未兑现。2009年10月22日,朱院长带领执行人员上门做工作,实地了解情况,而蔡立新原妻拒不见面,躲避责任。根据案情,法院再次将蔡拘留,并依据民事诉讼法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此赔偿义务是其家庭共同经营期间产生的家庭共同债务,罗丽敏应负连带责任,故依法裁定追加罗丽敏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虽经我院执行人员多次苦口婆心、耐心细致做工作,罗丽敏依然以已离婚为由,拒不履行其法定赔偿义务。
在确认其家庭财产情况后,为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威严,衡东法院决定对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罗丽敏养有20多头牲猪,衡东法院决定对其财产依法变卖。为了防止被执行人再次转移财产,朱院长和执行人员事前制定了周密的行动计划,一面通知猪贩将车开至蔡立新猪栏边,兵临城下,造成高压态势;一面仍不放弃做被执行人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蔡前妻迫于压力始从邻居家出来与执行人员见面,先由衡东法院执行人员向罗丽敏解释其法律责任和法律依据;再由高湖镇政协工委主任贺凤生、羊角村董支书等领导做其思想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一整天的连续奋战,在高湖镇政府会议室,双方当事人达成2万元兑现的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蔡立新被提前解除拘留。此时,夜色已经降临了,顶着朦胧的夜色,执行人员踏上返程路,尽管是又困又饿,可大家心里都为又少了一个积案而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