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院撰写判决书运用法律推理水平的现状
所谓法律推理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官通过案件的一个或几个判断或已知的前提得出案件另一个判断或结论的思维过程。它是在
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或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所进行的思维活动。当前,不论法官的水平高低,也不管法官法律推理能力如何,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了演绎推理来得出判决结论和撰写判决书。但法律推理的水平,即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逻辑思维能力不高,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主义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现实的经济社会要求法官以自己特有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将法律结合案件事实,得出裁判结论,制作出令人信服的司法判决书。笔者运用随机方法,抽取我院2009年度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判决书各五份,其运用法律推理的现状是:
刑事判决书五份,判决理由均相对简单。一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并回应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法院是否支持;二是认定其罪轻罪重的情节并作出是否从轻从重处罚的意见;三是引用各种法律条文;四是作出判决结果。如:“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民商事判决书五份,有一份判决书进行了较好的法律推理分析,有四份判决书的判决理由部分过于简单。一是判断认定所诉权利是否受法律保护;二是判断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三是判断认定原告的请求是否受到法院支持;四是引用法律条文,作出判决结论。
行政判决书五份,有四份进行了较好的法律推理论证。判决理由部分,先是列举法条内容并解释之;二是依法律规定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是依法作出判决结论。有一份的判决理由部分没有分析法律。
二、这一状况揭示存在的问题。
1、部分法官不知法律推理为何物,仅依靠司法经验和直觉判案。肖扬曾指出,现在的判决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明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的形象。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完全违反法律推理的规则和目的,违背司法公正、公平的要求,使司法权威性遭到质疑。上述个别判决仅凭司法经验和直觉作出判决结论,没有体现法律推理过程。法律同行观之,不知其法律推理,不知其所以然,案件当事人观之,迷雾重重,甚是不服,其尊重判决的思想从何而来?!
2、裁判过程省略法律推理。不愿展示判决的推理过程,论理相对简单仅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原告的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指控与所诉是否受到支持进行了阐述,以致不能在判决书的理由论证部分清楚、完整地表述其在法律适用中如何运用法律、结合案件事实,推导出裁判结论的过程。
3、法律推理的脉络不清。判决是指法院对审理结束的案件做出决定。判决的脉络,应该是从认定证据,到锁定“查明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大前提),案件事实(小前提),进行法律推理,分析论证,最终得出判决结论。而上述的个别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推理论证的脉络不够清晰。
4、在认定事实上缺乏法律推理。有的省去了认定事实的过程,没有对控辩双方或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是否采信认证进行分析,就武断地取得了事实部分的“查明”结论。
三、提高运用法律推理水平的意义及途径。
提高运用法律推理撰写判决书水平的意义:
1、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法律推理与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非法治社会里,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主要依靠立法和执法者的权威与魅力,以及传统的社会道德与习惯,而不太注重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推理。而法治社会,是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适用都具合理性的社会。法律推理是提供法律制定与法律适用的正当理由,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2、是司法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审判公开,不仅是向世人公开判决的结果,还要公开法官所认定的证据、综合认证而确定的查明事实,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更要公开法官依据法律和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结论的法律推理过程。这是一个法律和思维水平均较发达的国家,判决相对人及案件的利害优关者对法律和法官的必然要求。作为判决的利害优关者,他们不仅会以审视的态度判断法官的认证是否合法、事实是否客观真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更会审查法官作出判决和进行的法律推理是否合符逻辑。一个法律推理不符合逻辑的判决,他们会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他们不仅会认为法官裁判水平低下,甚至会认为这是法官在运用思维混乱的判决掩盖其实行司法腐败的目的。
3、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法官严格遵守法律推理的程序,不违背逻辑规则和法律规则,在判决书中明言据以立论和判决的依据,可以让参诉各方明白自己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的采信多少和程度,以此种方式来论证判决结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那么这个判决在形式上可以说就是公正的。由此可以界定审判公正的含义,就是依据法律查明事实和运用法律,作出符合逻辑的结论。依据逻辑进行法律推理作出的判决,必定会增强社会对法院判决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认同,从而提高法院的公信度,实现公平正义。
提高运用法律推理撰写判决书水平的途径:
1、开展法律推理为主的司法技能培训。职业法官必须具备两方面的素质:系统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诀窍、经验以及聪明能干。缺乏其中的任何一面,都不能真正满足法官职业的要求。为提高法官的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要在法官的各类培训中植入法律推理知识和经验,可以采取剖析判决书、教授形式逻辑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介绍法律推理规则等方式,提高法官的法律推理能力。通过培训,让法官深知,判决书要符合演绎推理规则,在结构上由大前提(法律规定)、小前提(案件事实)和结论(判决结果)三部分组成,这三段论是衡量判决在形式上是否合格的标准。法官的判决必须建立在大前提和小前提基础上,否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在判决书的撰写过程应体现这一推理过程。
2、改进判决书样式,设计裁判文书新样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吸收、提取法律文书制作中运用法律推理进行说理优秀,又符合实践操作的裁判文书,重新制做统一的新样式加以推广。并形成一个标准,用于规范和考核法官在判决书中展开法律推理,论证判决理由和推理过程的水平和能力。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先应是法官以其所属法院的名义对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法律解释,界定该案的大前提即法律规则,然后是依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判断认定案件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某罪或其权利是否应受到保护,同时回应所控所诉的意见和请求是否支持,界定该案的小前提即案件事实,最后才是依据法律和查明的事实作出具体的判决结论,其中需要引用判决所需要的全部法条。
3、在对法官群体考核中,将与法律推理水平关联紧密的判决息诉率、上诉率作为优秀法官、办案能手的刚性条件,用机制和体制的作用,推动法官群体的法律推理水平。在建立法官执法档案的同时,对法官单列考核考评,评选优秀法官。而一个优秀法官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所办案件调解率高,案件判决时,其判决书的法律推理水平高,判后服判息诉率高,社会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