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害人陈锐(新加坡籍)的父母获赔799855元,成为该院近年来赔偿额度最高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之一。
2009年3月9日上午,京珠高速湖南段发生了一起汽车连环追尾的交通事故,其中车牌号为湘A•N5296号小客车受损最为严重,造成6名乘客1死4伤的悲惨后果,而在车祸中不幸身亡的正是车上唯一的外籍乘客——已加入新加坡国籍的陈锐。经法院审理查明,当日上午7时50分,被告张卫华驾驶登记为被告富和物流公司所有的粤B83880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往北行驶,途径京珠调整湖南段227KM+625M处时,虽然依然大雾笼罩,但张卫华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未能确保行车安全,致使粤B83880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叶晓玉驾驶的被告李兆荣所有鄂S.46597水泥搅拌车追尾相撞,同时推动鄂S46597水泥搅拌车与被告赵光宗驾驶的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湘A•N5296号小客车相撞;后又推动湘A•N5296号小客车车前方的被告刘广驾驶的黑H.95001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湘A•N5296号小客车乘客陈锐当场死亡,其他4名乘客不同程度受伤。6名原告将9名被告告上法庭后,法庭采纳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管理支队潭耒大队的事故认定结论,即张卫华驾驶车辆低能度气象条件下行驶,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光宗驾车遇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叶晓玉、刘广、陈锐、曾晖、陈莉、赵阳杰、周鸿鸣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然而,在涉及赔偿标准问题时,各方发生严重分歧,原告陈锐的父母认为,其子为新加坡国国民,新加坡2008年度人均国民收入为36570美元,按相关赔偿制度,众被告应赔偿其子的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及精神损失费5083575元,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要求众被告共同赔偿4000000元。而众被告则认为,死者是在湖南省境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只能按湖南省标准赔付,即死亡补偿费245780元,丧葬费9855元,精神抚慰金不超过5万元。
合议庭查明事实后,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衡平原则、侵权行为中的完全赔偿原则来进行说理释法,力求客观而又不失人性化,最终对李锐的父母作出了上述判决。其他几名原告则分别获得了3000到200000不等的经济赔偿。全案总的赔偿额度达109553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