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树立法院公正、高效、为民的良好形象,使全体干警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思想,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方法,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配合。近日,衡东法院出台了《衡东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
立案阶段:强化诉讼引导、庭前调解、排期开庭和案件流程管理,特别是加强对案件审限的催办督办。按照《衡东县人民法院2010年岗位目标考核办法》规定的缩短办案周期的要求,对接近审限的案件,提前十天由立案庭向案件承办人发出催办单,予以催办;催办五日后无法定事由未能结案的,由院长发出督办令;督办五日内还未结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通过这些措施来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提前化解矛盾,或为审判、执行作好前期准备工作。
审判阶段:业务庭必须按照立案庭确定的开庭日期和适用程序按时开庭,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并明确兑现日期。承办人必须做好明理释法、判后答疑工作,做到案结事了。审判结案后,业务庭应将案件详细情况及时输入案件信息管理平台,需要执行的案件应在五日内移送执行。判决的案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上诉的,承办人应注意财产保全冻结款项的期限,及时采取续冻措施防止案件二审后难以执行。
执行阶段:建立执行快速放应机制,重大案件执行时全院干警必须服从调配。特别是在执行标的的处理上更加注重时效,如:执行标的是鲜货的,应在查封的当日内及时处理,将货物变现提存货款;执行标的是房屋等不动产的,应在五日内通过司法技术室联系委托评估后公开拍卖;执行标的是车辆的,应在三日内通过司法技术室联系委托评估后公开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