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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法院缩短审限提升公正高效
作者:刘上红  发布时间:2010-03-15 16:09:08 打印 字号: | |
  衡东县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作风建设年”活动中,把抓好案件质量、提升案件审结执结效率作为司法作风转变的重要标准,《衡东县人民法院2010年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和《衡东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立案、审判、执行相互协调相互衔接工作机制的规定》对审限缩减及审限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

  对法律规定的审限进行了约为三分之一的缩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在1个月内结案(含附带民事诉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在3个月内结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15日内结案。普通民事案件在90日内结案;简易民事案件45日内结案;特别审民事案件20日内结案。行政案件60日内结案。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立案之日内2个月内执结;委托执行2个月内执行完毕,刑事案件的罚金刑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

  审限管理方面。对能否在规定的审限内结案进行双重奖罚,各类诉讼案件在规定期限内的结案率达到60%,±1个百分点±0.1分,并每案奖励50元。立案庭排期开庭和确定案件的适用程序,对接近审限的案件,提前十天由立案庭向案件承办人发出催办单,予以催办;催办五日后无法定事由未能结案的,由院长发出督办令;督办五日内还未结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胡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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