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法院能为企业考虑得如此周到,我们企业非常感激;衡东法院干警在曾院长的领导下真心实意为群众做实事,我作为人大代表没有意见可提”。这句话,是日前衡东法院开展服务民营企业活动,对衡东中南冶化有限公司进行走访时,县人大代表、衡东中南冶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桂生给予衡东法院能动司法,服务民营企业的一系列做法,特别是对“简易民事案件即审”的做法给予了高度评价。
王光华因衡东县中南冶化有限公司欠其购煤款578976元于2010年3月22日向衡东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如果司法机对企业采取冻结银行账户等强制措施,将导致企业产生不良诚信记录,那么企业以后向银行贷款就会很难,这无疑把企业通过银行融资的途径切断,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由于该案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影响到企业能否正常经营和发展,所以立案当天,民二庭就把该案向院长和主管副院长汇报。曾院长对办案人员提出三点要求:1、尽量简化程序,节约双方的时间成本;2、不能简单就案办案,要充分为企业的发展考虑,慎用冻结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3、争取调解结案,最大程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曾院长的安排,民二庭庭长谭伟雄和承办法官王芳于立案后第二天组织原、被告双方在被告公司进行调解,同时邀请了县人大常委会常委、人大信访办主任邓富云参加。通过与被告沟通,了解到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王光华购煤款的原因是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去年停产了几个月,今年才刚开始投入生产,又因环保的需要,大量资金被用于设备改造。邓主任得知情况,细心地询问李董事长公司设备改造的情况,叮嘱他环境保护是关系民生的大事,一定要重视。人大领导的关心让李董事长非常感动,表示同意分期偿还原告的购煤款。通过邓主任及办案人员耐心地做双方的工作,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从今年4月1日起至9月1日止分期清偿原告的购煤款578976元。该案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时两天。
衡东法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帮助企业化危为机,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和服务举措,强化司法应对和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切实提高依法服务企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慎用强制措施,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通过“放水养鱼”的方法,使民营企业安全度过难关,保证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履行法定义务,既维护了民营企业的经营安全,又依法平等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