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与被执行人罗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某应履行26万余元的赔偿义务,并承担诉讼费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罗某多次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拘留,罗某仍以无履行能力等一套说辞,拒不履行兑现义务。衡东法院执行局为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报经院长批准后,决定对罗某家里进行依法搜查。经过执行人员仔细搜查,共搜得银行存折四个和现金2700元,经核实,在这四个存折中有两个存折中有存款,共有存款3万余元,可是户名全是罗某已出嫁的女儿陈某的名字,罗某也一口咬定存款是其女儿陈某的,由于女儿和女婿感情不好,他们只是替女儿代为保管。
为了确定这两笔存款的真正归属,执行人员分别对罗某的妻子和女儿进行了问话。罗某的妻子的在问话中说这些存款她都没经手,只是替女儿保管,说辞和罗某如出一辙,罗某的女儿刚开始也说所有的钱都是她自己经手存的,是她自己的钱,可在执行人员向其晓以利害和阐释了隐瞒事情的法律后果,并向她说明了执行人员已经在银行找到了她母亲经手这两笔的存款的凭证后,在法律的威严和铁的证据面前,陈某终于承认这两笔中的存款有2万6千多元是属于她父母也就是罗某夫妇的。执行人员在确定财产的归属后,马上到银行对这笔钱进行了扣划,一起费尽心思逃避履行义务的障眼法终于在执行人员的火眼金睛下现出了原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