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曹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衡阳市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调解书后,因曹某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衡东县人民法院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受理该案的执行。
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调节书违背法律规定,在不具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就做出了仲裁裁决,故依法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
但是,衡东县人民法院并没有一裁了之,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诉讼资源,7月22日,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并邀请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参加,主持庭外调解。经过反复做工作,以及各参加部门共同努力,终于以1.8万元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场兑现,一起要重走仲裁或诉讼程序的争端在衡东法院执行员的主动服务、能动司法下被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