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6月份,民一庭共审理涉及民生问题的民事一审案件158件,已审结141件,其中调解或通过调解撤诉的80余件,敦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100余件,仅有10余件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最大限度的实现了当事人的诉求,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1、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热情接待当事人和来访群众,以消除当事人和来访群众的畏惧心理;耐心倾听当事人和来访群众的诉求,增强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信任度;减、免、缓交诉讼费减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及时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以解当事人的后顾之忧和生产生活之急。
2、耐心做好诉讼指导和法律释明工作。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普通群众的法律知识又较欠缺,为使当事人能正确的行使其诉讼权利,我们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及时指导当事人举证,并把晦涩难懂的法言法语、深奥的法理、难懂的术语、复杂的法律关系转换成符合法律精神、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翻译”给当事人,使当事人听得清、听得懂、听得明,有效的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对案件裁判的认同度。如我们在审理谭某某诉邓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应负同等责任,由于被告所驾摩托车未投交强险,故被告应在其应投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被告开始不理解,认为双方负同等责任,只要赔偿原告50%的损失就可以了,后通过承办法官宣传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相关法条,并用衡东当地语言释明该条的含义,被告终于明白了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该案调解结案,原告及时拿到了赔偿款。
3、真情调解、调判结合。在涉及民生案件中,调解尤为重要。案件的及时调解,不仅能最及时、最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能加强当事人之间的团结与合作,促进社会和谐。我们特别强调把调解贯穿每个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还调,只要有1%的调解希望就不轻易判决。如我们在审理王某某诉单某某、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一案中,在案件受理后,即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多次调解,不仅在庭审前为原告追回医疗费12万元,全额解决了原告治疗所需费用,原告治愈后又组织调解,并将王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并案调解,共为原告追回赔偿款35万余元,原告与三被告均表示满意。自今年元月份以来,我们所审理的案件中,以调解方式或经调解撤诉的案件达80余件,占所有案件的58%。当然对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及时、公正判决,基本做到了“原告放心、被告信服、群众满意”。近两年来无一件案件因判决不公而使当事人上访或缠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