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衡东法院坚持把调解贯彻于诉前、诉中、诉后全过程,实行承办人、庭长、院长参与的全员调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今年来,该院积极探索立案调解新机制,把立案窗口前移,把调解关口前移,实行诉讼案件先调后诉,立案调解做到了“三不误”,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办案环节,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1—7月份,立案调解民商事案件25件,并已全部履行到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立案调解不“误时”。符合立案调解条件的案件,我们要求立案庭必须在三日内及时组织调解,七日内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确定排期开庭日期和适用程序及时将案卷和调解笔录移送业务庭,以避免调解不成造成立案期间延长,耽误当事人诉讼。
立案调解不“误工”。 一是对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法院诉讼的案件,立即进行调解,以达成一致意见,促成调解。二是对于被告通讯地址明确的,联系方便的,通过电话征求被告意见,告之立案调解解决纠纷的好处,约定调解时间,促成当事人及时到庭调解。三是对于被告通讯地址明确,电话联系不方便的,进行送达预约调解或上门调解。如张某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了解双方都有调解意向,但单某某在雁南监狱服刑不能到庭,法官陈世征驱车到监狱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
立案调解不“误解”。立案审查时,对可以调解的案件,立案法官即告知原告该案可以进行立案调解,并释明调解的益处、要求、程序、方式和法律后果等;在给被告送达受理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时附上调解建议书,听取其调解意愿和诉求。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及时组织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立案调解工作中,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力量,借助人民调解、人民陪审员、基层组织干部、德高望重的长者等人员群众工作经验丰富,更容易接近群众的优势,加强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和联合调解,增进调解工作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