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衡东县石滩乡金山村村民陈端云与其子女赡养纠纷一案。2009年11月陈端云到大浦法庭起诉其子女承担赡养费,大浦法庭考虑到该案属家庭纠纷的特殊性,立案之前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仍未果。2010年8月再次起诉到法院,并要求法院立案受理,此时立案庭并未盲目立案,而是由主管立案副院长带领立案庭法官到陈端云家开协调会,并邀请了乡、村干部及邻居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经查明基本事实如下:陈端云70年代招郎上门到胡家,1976年陈外出做裁缝,1985年陈端云和其妻子、儿女与其岳母分开吃,1994年陈端云和其妻、女与其子分开吃,1998年陈端云与其妻分开吃;陈端云外出多年,对妻子、儿女、岳父岳母未尽相应的扶养、抚养、赡养义务,夫妻感情淡薄,父子关系不好。2008年岳父去逝,陈端云也没有回家奔丧。陈端云的家人及当地村干部、邻居都认为陈端云年青时未尽相应的义务,现在要求儿女来尽义务情理难容。针对这种情况,法院是不能一判了之的,即使判了,也执行不位,还破坏了家庭关系,为此法院多渠道做调处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外,融洽了家庭关系,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这类案件在农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普遍性,这类案件为何不能一判了之,而最好是“软着陆”——调处结案?如何实现农村养老纠纷“软着陆”?这也是法院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法院对待此类案件为何努力实现“软着陆”?法院审判各类案件都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农村养老纠纷案件一判了之,则有可能即达不到法律效果,更达不到社会效果。结合上述案件来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即使依法作出判决,也可能难以执行到位。赡养案件的判决一般是每年或每月履行多少义务,需要持续履行一段时间,如果不能自觉履行,执行起来难度很大,且不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越强制执行越会激化矛盾越达不到养老的目的。二是判决会进一步加深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因为养老纠纷之间的当事人都是家庭成员,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解开心结,多多沟通就能家庭和睦,自觉履行养老赡养义务更能心服口服,如果靠判决书来执行,则伤害了亲情、驳了面子。三是赡养纠纷的判决可能会出现法律与道德冲突,人们心里难以接受。普遍的道德观念认为父母对爷爷、奶奶没有赡养义务,对儿女没有尽抚养义务等,子女就可以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而法律规定子女赡养父母是不排除这些情况的。诸如此类的冲突还有很多,唯有调处才能很好地结合法律与道德,达到解决纠纷和谐家庭的目的。
如何实现农村养老纠纷“软着陆”?法院主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是开展多种形式宣传,营造尊老养老舆论氛围。法院通过电视节目、报刊媒体、巡回法庭、上街宣传等形式以案说法,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弘扬关爱老人长辈的传统文化,培养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
二是充分利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大调处力度,尽量避免判决结案。养老赡养纠纷是家庭内部矛盾,生硬下判无助于家庭和睦,以亲情为切入点,充分考虑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借助社会各界力量调处结案方为上策。在调处过程中主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耐心、细心、诚心。要耐心听当事人倾听,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都到场,并邀请乡、村干部及德高望重的亲戚朋友参加;以诚心对待双方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二是找对矛盾焦点,对症下药。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解开心结、化解家庭矛盾为切入点,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结合点,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办案人员在当事人尚未“对簿公堂”前,做好协调和解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仅要从法律角度做当事的思想工作,更重要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确赡养老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使其心悦诚服地自觉履行。四是充分发挥“三调联动”工作机制作用。法院应及时将涉及养老纠纷案件信息及时反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乡、村两级基础组织,对人民调解组织出具的合法调解协议及时予以确认,以便调动各方面的方法资源,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注重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在案件调解中的作用,发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协助调解,切实把调解工作落实到养老纠纷案件的每一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