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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
作者:宋威 刘上红  发布时间:2010-12-02 12:13:22 打印 字号: | |
  衡东法院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对近两年乡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所普遍反映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调研。在审判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创新社会管理中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温馨审判,寓教于审。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没有完全成熟、可塑性较大的特点,该院组建了审理未成年案件的少年审判合议庭,全面推行适合未成年身心特点的温馨审判方式。开庭时除通知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场外,还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邀请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判,必要时通知学校、村委会、社区及未成年被告人家人到庭。开庭前与公诉人协商尽量注意控诉语气,并在庭审中适时予以引导,让法官、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面对面进行谈话式的审判活动。通过营造一种温馨和谐的氛围,减少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恐惧和压力,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也便于开展法制教育。在庭审前,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长期生活地及学校了解情况,提前与未成年被告人接触,全面了解其犯罪原因、动机、目的和家庭状况、受教育情况、平时表现、性格及犯罪后的心理状态等,通过细心了解接触未成年被告人让其对法官产生信任感。在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进行悉心引导,让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中逐渐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给他人、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从内心深处受到触动和教育。

  严把质量,重在挽救。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把案件事实关和证据关,对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律从轻或减轻处罚,使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真正依法得到有效保护。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充分考虑到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正处于青春期,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多数未成年人失足是因为其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的松散,以及文化市场管理混乱等多种因素,在处理上慎重定罪量刑,对可以宣告缓刑的,一律宣告缓刑,并且与他们的家庭、学校及所在的社区沟通,深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教育背景以利于对他们的改造,使他们在家庭、学校、社会的关怀下重归社会,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健康成长。如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郑某故意伤害一案,今年3月郑某将夏某刺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进行二次伤情鉴定,一个鉴定是轻伤,一个鉴定是重伤,公诉机关以重伤将郑某提起了公诉,我们在审理这个案件时,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决定采纳轻伤鉴定,并与公诉机关衔接,最终公诉机关将该案撤回起诉。

  服务延伸,教育防范。对未成年人案件推行服务延伸,与学校等教育部门一道做好教育防范工作。有针对性地做好家访工作,让家长深刻反思其孩子失足的原因,从而改变其教育方式。针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严重缺失的现实,该院联合县教育局在全县24个乡镇44所中学开展法制教育讲座,以案说法、答疑解惑、交流交心,社会效果良好,学校、家长、学生感谢法院给他们送来了一场“及时雨”。同时,全力做好未成人和刑释人员的帮教工作,配合劳教所、少管所搞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改造和生活学习。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刘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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