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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养鱼”搞执行 “活”了民企赢了“情”
--衡东法院创新执行方式,服务企业发展转型
作者:单振华 刘上红 王鹏  发布时间:2010-12-08 10:28:21 打印 字号: | |
  衡东法院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背景下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帮助企业化危为机,积极创新执行机制和服务举措,慎用强制措施,通过“放水养鱼”等方式,帮助民营企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保证其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既促进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又依法平等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进了共促发展的合作友情,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感激之情、敬佩之情。

  王某与衡东某冶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7月6日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冶化公司49万余元。该院立案受理后,依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提供被执行人冶化公司的银行存款线索,依法冻结其存款49万余元。

  经过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冶化公司是一家颇具规模的民营企业,该县的纳税大户,为推动经济发展、提供劳动就业作出了很大的贡献。2009年冶化公司正进行扩大规模、产业升级,承租了大浦工业园一个厂房,厂房在市环保局检查过程中,必须改造环保设备才能开工。冶化公司先后投入了500多万的改造资金,公司资金一时周转不过来。如果仅仅遵循法律程序,依照法律条文,法院可以直接通过划拨后结案,但是法院却没有这么做。

  执行人员多次与当事人联系,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做通了双方的工作。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两位股东唐某某、李某某提供财产担保,申请执行人愿意延期执行,法院立刻将银行存款解冻。被执行人顺利进行了环保设备的改造,恢复了生产,并于2010年7月30日、9月2日、11月3日分期分批将49万余元兑现给王某,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2010年11月11日,申请人王某给法院送来了锦旗。

  近年来,衡东法院对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根据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灵活采取债转股、劳资抵债、“活查封”、“放水养鱼”等方式,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服务民营企业工作获得县委县政府的充分肯定。该院正在抓紧制定《衡东法院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意见》,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优质化。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刘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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