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中旬,被执行人罗某某经过法院执行局数次联系,终于来到执行局办公室。罗某某不违抗判决,但也不积极配合。法院到银行、工商局、房产局、交通局等部门也查询不到其财产。这种情况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
本案起因是被申请人罗某某违法将车辆停放在高速公路机动车道上,申请人谭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罗某某的车辆相撞,造成谭某某身负重伤、车辆受损、手机摔坏。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作出判决被告罗某某应赔偿原告谭某某20332.36元损失。
在执行局办公室里,被执行人罗某某认为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了十几万,还判决他赔偿不合理。他情绪有些激动,态度也不很好,他明确表示不会赔偿。针对这种情形,执行局分三个步骤处理:
一、出其不意。罗某某说自己家里经济困难,无法兑现。执行法官在确认他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情况下,丁法官等两名执行人员依法将其拘留,在其身上一共搜出2600元现金、数张银行卡和2张银行数万元转账业务回单。罗某某马上慌了,请求打电话向亲戚借钱,法院同意其在1小时内将钱凑齐。
二、耐心说服。罗某某在打电话过程中,一直往执行局大楼外面走,为防止其逃跑,执行人员将其双手上拷并且紧紧跟随。已经早过了下班时间,他的亲戚久久未见音讯,我们只能依照法律程序把他送去拘留所。在车上谭法官一直对罗某某做思想工作,要其将心比心,申请人谭某某现在身负重伤急需救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困难,但是比起谭某某来,罗某某年纪轻有能力,钱可以再挣回来。
三、心理劝导。罗某某是第一次到拘留所,情绪非常不稳定。我们执行法官并没有立即离开,而是近一步对其心理防线进行攻破。罗某某承认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没到法院存在过错,并积极联系亲戚借钱。在我们离开拘留所不久,罗某某家人将全部兑现款送到法院,并向法院表示道歉,没有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时间内赔偿。执行人员在收到赔偿款后,提前解除了对罗某某的拘留。
目前,法院在执行工作当中,能使用的执行方式有查询、冻结、扣押、查封、变卖、划拨、变卖、扣留、提取等等,但是采取这些方式的前提是有财产可供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将财产隐匿或无任何财产,法院最后只能采取拘留或者刑事制裁。我们执行局始终坚持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宗旨。强制措施是“末”,执行到位是“本”。我们慎重对待每一次强制措施,认真对待每一个执行案件,尊重每一个被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后,罗某某认识了自己的过错,端正了自己的态度,还积极到法院咨询其他法律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