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审理的一起信用卡诈骗案宣判:阳X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4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阳X在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查询账户余额时,发现被害人刘X取款后不慎遗留在该自动柜员机内的银行卡。被告人阳X查询后,发现该卡余额30000多元钱,于是顿起歹意,分四次,每次取款2000元,从刘X银行卡中共取走现金8000元,后携款逃离现场。案发后,刘X的银行卡与8000元现金被追缴并发还给失主。
被告人阳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我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宣告后,阳某表示:由于自身的法律意识淡泊,认为从取款机里取走钱就和在马路上捡到钱一样。没想到由于自己贪图小利铸成如此大错,希望他人能够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