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担负着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职能。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案件,可以有效地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活动的引导、规范和约束功能,这对于创始创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调解的优良传统,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在尊重司法规律、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院和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追求良好的工作效果,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维护人民合法权益服务,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的优势和价值正在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注重调解的优良传统正在成为共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越来越繁重,通过充分发挥调解在事的独特优势,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成为法院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必要选择。
调解作为法定的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能够有效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是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解决方式之一。调解的优点就是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解决,解决方案体现了双方的共同意志,在调解的过程中逐渐化解当事人的恩怨,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我们要树立调解理念,增强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就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能够调解,根据案情可以调解,按照矛盾冲突的特点调解处理效果更好的,就要首先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如果依法不能调解,或者以判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当然应当选择判决方式。
调解应当切实遵循合法、自愿原则。首先征询各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与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尽量缩小当事人的分歧,努力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在与一方当事人接触时,避免他人对法官的中立性产生合理怀疑,要积极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的诉求,避免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现失衡和有损他人的利益。
我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的诉求,关注群众感受,怀着服务群众、司法为民的强烈责任感,满腔热情地为群众办好每一起案件,真正地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