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的中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举世瞩目。可是,中国社会也步入了社会矛盾的凸现期、权力与义务的复杂期期,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就司法方面而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诉求的愿望更加迫切,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案情越来越复杂,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矛盾愈来愈突出,处理不慎就易引发当事人不满形成上访信访,而涉诉信访工作是整个法院工作的晴雨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当前,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涉诉信访工作,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树立司法权威意义重大。因此,认真分析涉法涉诉信访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的特点
(一)信访人员数量有逐年增多的趋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关于涉诉信访的统计,近几年全国各级法院每年办结各类案件近800万件,涉诉信访约为400万件。也就是说,涉诉信访量为今年结案数的50%。
(二)涉法涉诉上访主体广泛,重复上访增多,越级访、缠诉现象严重。
从上访的主体来看,涉及面越来越广,涉及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有城乡房屋的被拆迁人,有退伍军人,有因民事案件未得到及时处理和民事案件未执行到位的当事人,也有不服刑事判决的被告人、被告人家属及受害人、受害人家属等等,内容涉及征地拆迁、水库移民、环境保护、企业改制等方方面面,很多信访者在初访时尚能够遵守秩序和法律,在相关人员的释明下,接受建议,按照正常途径处理解决问题,但时隔不久,便因种种原因反复,重复频率越来越高,同时越级上访尤其是赴京上访者越来越多,特别是在重大政治活动前尤为突出。如我院今年上半年接待的信访中有一半是老上访户,对他们反映的问题,经释明答疑,或者进入新的处理程序,但他们在新的程序中,一旦遭遇任何不利或者阻碍,立即重操上访旧业,甚至越级直至进京上访。
(三)集体访、暴力访增加,对抗性加剧
按照〈信访条例〉第18条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5人。5人以上涉诉上访属集体上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关于涉诉信访的统计,1996年至2000年,全国县以上政法部门受理的群众集体上访的批次和人次分别是1995年第四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前13年总和的2.06倍。而且近年来,部分涉法涉诉人员上访的态度越来越激烈,要求越来越高,甚至大大超出了诉求的范围,化解难度越来越大,接待人员稍有不慎,就会破口大骂,甚至在政府机关、法院机关大吵大闹,甚至寻死觅活。
(四)无理信访、闹访现象严重。
在涉诉信访中,许多涉诉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解决,却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不管有理无理都上访。近年来全国各地各种非法集体上访、妨碍工作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因此而受到制裁的却微乎其微,因而部分不法上访户有恃无恐,使信访形势更加严峻。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司法方面的原因
(一)法官队伍的管理。
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是法院归地方管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只是指导和监督作用,各级法院的人、财、物都归地方管辖。
(二)诉讼成本太高
在诉公中,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和其他费用,还有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对于涉诉信人来说,他们反映的主要是诉讼费太高,所以有的涉诉上访人不通过诉讼途径而是通过涉诉信访途径来解决问题。
(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从我国现行法院的总体框架来分析,法院实际上是受地方政府制约,地方政府制约,地方政府完全有可以对法院进行干预。有时我们可以发现明显违法的案件,而作为专业人士的法院仍然判错,在其背后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在起作用。
(四)法院自身原因
少数案件的确存在问题,有的法院、法官仍然存在“官不悔判”的思想,片面强调裁判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少数司法人员腐败,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2、当事人方面的原因
(一)部分当事人唯官唯上,寻求终结捷径。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形成了强烈的人治观念,找清官告御状的传统根深蒂固,部分当事人认为找的部门层次越高,官越大越容易解决,固执地相信人治和领导者的个人魅力,总认为级别、部门越高,越能解决问题,而确实现实生活中又有极少一部分领导者以言代法,因此当事人尽理找高层,找最高部门。这也是进京越级上访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二)部分当事人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诉讼风险意识较差,有的对法律一知半解,理解不透,存在法律认识上的偏差,固执地坚持认为自己的理解正确,任凭基层的工作人员无论怎么解释就是不听,而一味地上访不止。
(三)少部分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差,而往往案件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存在差异,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充分或证据不足,导致案件败诉,而当事人一方在内心深处确信自己的客观事实,从而认为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处理不公,偏袒另一方当事人,也会走上访途径去寻求问题的解决。四是少部分当事人心理扭曲,心态失衡,无端猜疑办案人员,认为官官相护,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五是个别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不正确引导,少部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出于某种个人利益,怂恿当事人上访,告御状。
三、解决涉法涉诉上访的对策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涉诉信访问题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客观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人民法院而言,面对它,认识它,解决它是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工 作。
(一)提高法律意识,树立法律权威,减少涉法信访量避免缠访缠诉问题发生,关键在于各级审判机关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因此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全院干警中达成“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思想共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强化法律权威,赢得社会大众的赞誉。一方面要本着“公正、高效、权威”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要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司法的亲和力,提高法官说服群众、平息纠纷、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以“案结事了,群众满意”为标准,加强执行体制、执行方式、方法的创新,着力解决执行难。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和普法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地宣传法律法规,尤其是维护信访秩序的有关规定,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法、知法、护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形成通过合法的途径、合理的方式反映问题的良好习惯,努力营造良好、有序的法治氛围。
(二)实行“重视初信初访与集中治理重信重访”信访“殊态”并重的机制,防止初信初访向重信重访方向转化,加大对不良涉诉信访行为的治理力度。“初信初访”是信访的起始,矛盾在这个阶段解决相对比较容易。信访隐患和苗头在萌芽阶段得以及时化解,可以预防重信重访的发生,减少信访工作的难度。对于“重信重访”人员,及时排查梳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有效手段,开展专项治理工作。集中整治期间,要防止“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象发生,使信访工作避免出现因手段软弱或措施不当而使信访人获得超出司法保护之外的利益,避免使信访工作走向误区。同时,对于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闹访、违法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上访人员,严厉打击,并商有关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三)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司法救助基金主要用于对刑事案件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上。如刑事案件受害人,通常因罪犯接受刑罚处罚或服刑期间,一时很难获得赔偿,即使判决犯罪分子赔偿,也因其服刑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等因素,难以及时获得救助,导致生活困难,因此而上访的人员相对较多。因此,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对于特殊困难群体的司法救助,无疑对社会稳定大有?益。其次,司法救助基金,可以用于对信访人员心理疏导救助方面,对于那些可能存在心理障碍的信访人员,及时开解调适,发现有精神障碍的人员,及时联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建议并依法敦促前往专业机构检查,尽可能使该类人员及时得以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