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社会讨论舆情之深入,百姓关注舆情之强烈,对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执行工作难免会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不稍加注意,一些小事有可能成为暴力冲突的导火索。衡东法院执行工作十分注意工作方法,刚柔有度,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做工作,互相理解消除隔阂,和谐执法,化解纠纷。
在康某某与罗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康某某于201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2000余元。承办人基于被执行人罗某某有孩子两个在读大学,经济状况不是很好,靠赶集摆摊维持生计。承办人做康某某的工作是否能以8000元执结,康某某表示同意。但经过调解后,被执行人总是躲避执行人员,既不见面,也不接电话,对上述金额不积极兑现。
2011年5月5日法院主管执行院领导安排执行局与石湾法庭全体干警去白莲镇执行本案。当天白莲镇街上正在赶集,我们在拥挤的人群中寻找罗某某,在一个路边摊位上将其抓获。在回法院的路上,大家获悉申请人康某某于5月4日不慎落入白莲水库中淹死,家属情绪激动,正好需要钱安葬,强烈要求依照判决全额执行,并扬言要陈尸到罗某某家里,法院与白莲镇政府针对突然发生的情况,立即采取了措施。
首先安抚死者家属,澄清事实真相。死者家属人数多,情绪非常激动,加上正是赶集,稍有不慎都有可能造成群体事件。我们立即邀请死者家属到法院商讨本案,最重要的是阐明康某某是意外溺亡并不是自杀。
其次拘留被执行人,强制履行义务。法院将罗某某送到拘留所,罗某某在听到康某某不幸落水淹死的消息时,也感到非常懊悔。他向法院请求愿意筹钱兑现赔偿款。
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取得相互谅解。康某某家属考虑到罗某某为了供两个孩子读大学有沉重的负担,愿意少赔偿一些。罗某某对于康某某的逝世表示哀伤,自己也尽量借钱还债。双方经过多次做工作,罗某某首先赔偿了12000元,余下的3000元于近日兑现完毕。
最近,本院执行 “急民之所急,想民之所想”,集中力量、迅速及时、想方设法采取反规避措施,化解了部分案件的矛盾,消除了部分群众的疑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