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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在利民,“裁”出高效
我院运用诉前调解手段快速调成一起情况复杂的交通肇事案
作者:朱金贵、陈世征、成婧文  发布时间:2011-06-02 16:01:27 打印 字号: | |
  一起交通事故过后,责任人纷纷躲避推卸责任,而伤者起诉又因医疗尚未终结使立案受阻,本人躺在医院急待救治,情况危急……

  近日,衡东法院副院长朱金贵、立案庭法官陈世征运用诉前调解手段,迅速高效的将这起情况复杂的交通肇事案解决在立案之前,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同。

  本案原告文某某为本案利害关系人谭某某施工队的工人,参与了谭某某从某部门承包而后又转包给本案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的公路硬化工程。2011年3月,文某某搭乘同在本工地做工的武某某的三轮摩托车前往下一工地施工的途中,不慎翻车,造成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武某某负全责。文某某现在医院住院治疗,还需要大量医疗费才能不耽误手术正常开展。然而,该案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多个责任主体,还有多个利害关系人,如果通过正常的立案、庭审程序,该案根本无法在短时间内结案。而且即使正常结案仍然存在相关责任人相互推诿,受害人最终可能得不到合理赔偿的风险。当务之急的是文某某正在医院等着赔偿款救命,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使本来就很复杂的法律关系不至于更复杂多变,法院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解决本案的各种矛盾,及时为文某某送上救命钱。面对种种难题,主管立案的副院长朱金贵亲自担任主审法官,与立案庭诉前调解法官陈世征合理运用诉前调解的手段,通过连续几小时做多方面工作,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总赔偿款为22.8万元,然后根据过错及赔付能力的大小,明确各责任人的具体赔付数额,责任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各责任人均承诺赔偿款在2011年6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保证了文某某手术的正常开展。

  诉前调解缩短了办案时间,把矛盾解决在审判之前,减少了通过做工作可以省略的繁琐的环节,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使法院能够集中精力解决一些社会矛盾突出的重大、复杂案件。诉前调解有效的化解了一些矛盾,减少了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近年来,衡东法院不断创新民商事纠纷调处的方法,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建立了“先调后判、能调不判、多调少判”的原则,不断拓宽调解范围,形成了立案庭诉前调、承办人庭前调、合议庭庭中调、庭长个别调、分管院长调、院长调的大调解格局。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全程,让大部分纠纷通过调解得到及时有效化解,衡东法院近四年没有出现过一起因审理执行不当不力而引发的上访案件。
来源:办公室
责任编辑:朱金贵、陈世征、成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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