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通过衡东法院民二庭法官庭前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自愿达成由被告赔付原告28000元的调解协议。
2008年3月23日,原告为母亲向被告投保了《人寿保险温馨人生终身保险(分红型)》险种,约定投保人每年交纳保费1744元,交费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40000元。原告按照合同每年交纳了保费。2011年1月30日,原告的母亲意外死亡,原告申请保险人理赔,保险人以原告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多次约请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调解。6月10日下午,原、被告到法院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王芳做工作,被告同意赔付原告保险金,但因几千元的差距,一直到下班时间都未达成协议,调解陷入僵局。下班回家后,承办法官没有放弃调解的努力,她认为此案只有通过调解才能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此时是最佳的调解时机,错过了这个机会,可能双方就再也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了。她没顾得上吃饭,又一次拨通原、被告的电话,指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原、被告双方在电话中不断修改着调解方案。最后,经承办法官对保险合同解释和案件适用法律的释明等调解工作,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东支公司同意补偿原告刘建永28000元。当晚衡东突降入夏以来最大的一场暴雨,本来可以第二天再去法院签调解协议,但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事情发生变故,都要求法官当即为双方制作调解协议,最后承办法官和原、被告于当晚冒着暴雨来到法院进行调解,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的时候,已经是晚上八点钟了,原、被告都高兴地邀请承办法院去吃晚饭,也被承办法官婉拒。
衡东法院本着“司法服务大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理念,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目的出发,充分调和矛盾,纠纷没有经过开庭即以调解的方式完满解决,既做到了当事人利益的“双赢”,又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