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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东县人民法院党务公开栏
  发布时间:2011-03-01 21:19:31 打印 字号: | |
  党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院党组要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作风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第二条 院党组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

  第三条 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予以公开。公开的方法: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期限一般每季一次,适时公开内容。对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

  第五条 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每期公开都要填写党务公开内容拟稿、审核、审批及意见和建议收集,办理登记册,公开一次、填写一次。

  第六条 院党组要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查支部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第七条 院党组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公开的效果是否明显。必要时可采取问卷调查和民意测验的方式进行测评。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党务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本院各支部和个人。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党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予以组织处理;

  (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

  (二)未按全县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单位常备公开实施方案的;

  (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不说明的;

  (四)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

  (五)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行政降级、撤职处分。对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

  (二)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不认真落实上级党组织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四)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

  (五)对管辖范围内严重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四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的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以上党务公开责任追究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务、厂务、村务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执行。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一条 院党组公开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院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各党支部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及时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支部负责人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党务公开督查落实制度

  第一条 院党组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四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五条 建立督查机制,不断总结、探索开展党和公开工作中的好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建立党务公开长效工作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衡东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责任制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和全院党员干警廉洁自律,特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二条 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做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奉公的模范。

  第三条 不准索要当事人钱物;不准接受当事人馈赠的礼品、信用卡、有价证券;不准到经营性娱乐场所从事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借考察、培训、研讨为由变相用公款旅游。

  第四条 不准参与和从事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五条 除正常接待外,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奢侈浪费。

  第六条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协助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有效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七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县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党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会议,推进廉洁自律工作;各支部每季度认真组织体党员、干警开展党风和廉政教育,正、反典型教育,紧密联系实际,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第八条 认真组织对各庭、局、室、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违犯规定的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第九条 高度重视并严肃查处违纪案件,协助和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专项治理及行风整治工作,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

  第十一条 全体党员干警都要按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自觉抵制不正当行为,对违犯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行为,敢于揭露和批评。

  

  院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

  曾晟昱 党组书记、院长:主持全院党政全面工作;

  陈鸿煦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协助院长抓全面工作,分管政工室、“两庭建设”、杨桥法庭;

  张振中 副院长:分管行政庭、新塘法庭;

  旷文林 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办公室、民二庭、大浦法庭;

  朱金贵 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立案庭、刑庭、石湾法庭;

  陈红彤 党组成员、副院长:分管民一庭、法庭指导、杨林法庭;

  毛益平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室、执行局、法警队;

  唐建华 党组成员、副院长:协助毛益平同志抓执行局、法警队工作,分管审管办(审监庭);

  文友明 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协助陈鸿煦同志抓政工室工作。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曾晟昱 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陈鸿煦 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旷文林 党组成员、副院长

      朱金贵 党组成员、副院长

      陈红彤 党组成员、副院长

      毛益平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唐建平 党组成员、副院长

      文友明 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

      成 员:宋 威 机关一支部书记、刑庭庭长

          谭志刚 机关二支部书记、民一庭庭长

          谭伟雄 机关三支部书记、民二庭庭长

          岳志勇 法庭支部书记、石湾法庭庭长

          丁云修 退休支部书记

      下设办公室:由毛益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院党组织基本情况

   院党组

      书 记:曾晟昱

      副书记:陈鸿煦

      成 员:旷文林 朱金贵 陈红彤

          毛益平 唐建华 文友明

      机关一支部:书 记:宋 威

            委 员:单振华 刘湘云

      机关二支部:书 记:谭志刚

            委 员:陈 戈 徐卫平

      机关三支部:书 记:谭伟雄

            委 员:陈冬云、文友明

       法庭支部:书 记:岳志勇

            委 员:陈 坚 罗岳峰

       退休支部:书 记:丁云修

            委 员:刘东林 郭林生

                 共计85名党员
责任编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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