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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件应当进行宣判
作者:旷文林  发布时间:2011-08-23 11:27: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笔者对一基层法院的民商事判决案件的案卷进行了检查,发现许多定期宣告判决的案件对原被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进行宣判,而是将判决书直接送达当事人,有的只对原告进行了宣判,采用了普通挂号邮寄方式将判决书送达给被告方等当事人。

  笔者认为,判决案件不进行宣判,虽然简化了办案法官的工作程序、节约了案件承办法院的诉讼成本,但与《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悖,严重违背了法律规定,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这一作法应引起各级法院的重视,并得到彻底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应当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民诉法》、《刑诉法》、《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宣判即宣告判决,是指司法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对案件作出处理结论后,向各方当事人进行的宣告。判决必须要进行宣判,并制作笔录附卷,这是诉讼法对案件承办法官的基本要求,法院每一个案件承办人均应当遵照执行。宣判对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宣判是严肃执行法律规定的需要;宣判是审判公开的需要;宣判是彰显法律权威的需要;宣判是宣传法律的需要;宣判是公开法官作出判决的法律思维逻辑过程的需要;宣判是保彰当事人上诉权利的需要;宣判为法官向各方当事人释疑提供了条件,减少了当事人对法官作出的判决可能产生的误解,促进了审判机关与当事人各方的沟通与和谐。

  司法实务中,宣判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就是指合议庭在宣布开庭后、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退庭合议作出裁决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在法庭上进行的判决宣告。定期宣判,就是合议庭在开庭审理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另择期对当事人进行的判决宣告。定期宣判,应当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在法庭上进行宣判。当双方当事人经传唤拒不到庭时,承办法官应当到原被告住所地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宣判。在原被告所在地也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可以和向其诉讼代理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宣判。在穷尽上述方法之后,仍无法宣判的,则要进行公告宣告判决。

各级法院要加强判决应当宣告法律规定的宣传,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宣判的重要性,使案件承办法官自觉执行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所有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宣告判决的规定。同时要加强审判管理,严格案件质量检查,对案件质量扣分也要作适当调整,没有宣判的案件,应当从重扣分。用案件质量管理制度的约束作用,促进定期宣判案件全部进行宣判目标。
责任编辑:旷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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