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携带杀猪刀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犯罪,疯狂流窜作案,最终难逃法律严惩。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颜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 000元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 000元。
罪犯颜某某(男,34岁)和何某某(男,22岁)均系攸县鸭塘铺乡人,两人相约流窜到衡东县实施抢劫犯罪。2009年3月至2010年10月间,两罪犯驾驶摩托车,持杀猪刀等作案工具在衡东县境内的高湖镇、蓬源镇、荣桓镇、杨桥镇、草市镇、杨林镇等地疯狂作案20余次。两人多选择上述偏远乡镇赶集的日子,在去往集市的必经小道上,骑车尾随单身女性,适时抢劫被害人随身所戴黄金首饰等财物。当遭到被害人反抗或者在逃跑过程中受到阻拦时,便使用随身携带的杀猪刀威逼被害人就范,然后将抢得的黄金首饰低价卖给当铺和金银首饰加工店。两人共抢得黄金耳环14对、黄金项链4副、黄金手链1副、摩托车1台、手机1部及现金600余元等财物。并致一人轻伤,多人轻微伤。两人的罪恶行径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在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多所联合办案,根据罪犯所使用作案摩托车的线索,顺藤摸瓜,将两人捉拿归案。
2011年7月12日,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颜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或为了实施犯罪而随身携带器械多次进行抢夺,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两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严惩。颜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2011年8月17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