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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法院公正审判的因素和对策
作者:刘金良  发布时间:2011-10-08 15:31:06 打印 字号: | |
  [内容概述]

  法院的公正审判是司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以来为党和国家所高度重视,为人民群众所深切期盼,为社会舆论所集中关注,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活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有不少审判机关都存在着对某些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审判。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影响法院公正审判的因素和应该采取相应的对策做了剖析,以其达到审判机关对案件的公开、公正审判。

  [关键词]:审判概述 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 对策

  一、当前我国法院审判概述

  公正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案件,把公正的法律正确适用到案件中,实现法律所要求的公正。公正之于法官来说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官自身的公正,二是通过审判来实现公正。意思就是要求法官在办案中遵守法律程序,做到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平等地对待诉讼双方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通过审理刑事案件,打击各类犯罪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促进社会治安好转,人民群众创造安居乐业的治安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民事案件,依法调处各类民事诉讼,维护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和解,为人民群众创造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处理各种行政纠纷,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为人民群众创造 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就办案质量来看,绝大多数案件能得到公正审判。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不少审判机关中,存在着对某些案件处理质量不高的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民事、经济案件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行政案件碍于情面,怕得罪而不敢受理,受理后也是以不可、不能审理一拖再拖,不了了之。因此,探索影响审判机关公正审判的原因,制定促进办案质量的对策,仍是一个重大课题。

  二、影响法院公正审判的因素

  ㈠外部原因,是指影响和导致人民法院错误裁判的外在客观因素

  1、立法的不完善,法律漏洞多

  我国立法过程中,奉行“宁粗勿细”,“宁疏勿密”,“宁简勿繁”,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粗糙的立法,不仅未能给执法活动带来便利,反而给司法机关正确地运用和执行法律造成了诸多的困难。我国以往立法实践中,对民众参与立法主观不够,立法公开不够,多为被动立法,出现一个问题,补一个漏洞,使法律过于复杂。并且我国立法体制存在各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自行立法,并以此作为地方和部门“内部规则”的现象比较普遍。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和法律漏洞多主要表现:①现行立法中,单纯追求法条内容的简练。如:2011年7月25日,河南“瘦肉精”案件,尽管此案已对刘襄等五名被告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徒刑九年至死缓等刑罚,但值得反思是对只有三年历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尽管此法对食品安全的规范已有进步,但并未对监管部门惩罚责任作出相应的规定。以致于对食品安全监管上力度不够所造成的后果法律上的空白。如刑事,许多条文中规定“情节较轻”、“情节恶劣”,但何未“情节较轻”、“情节恶劣”均未作任何规定。前段时间空前关注的“醉驾入罪”,规定醉酒和追逐竞驾行为达到情节恶劣构成犯罪,何为“情节恶劣”这一条件,争议颇大,这样的规定,显得法律规定过于概念化,缺乏可操作性。②弹性过大,不容易把握。如刑事法定刑的量刑幅度过大,又缺乏与此相应的具体适用标准,许多条文既规定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又规定无期徒刑和死刑,还规定了附加刑。

  2、现行司法体制关系的影响

  在现行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过多依赖于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往往视法院为其所属的一个部门,征地拆迁,甚至一些个案的处理、协调均抽调法院人员参加,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一旦发生诉讼,法院将处于被协尴尬状态,一定程序上影响到审判的公正。

  3、人大监督机能不完善

  人大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其实施的制约直接涉及审判活动及其内容,对审判权的行使进行领导和监督作用,人大和人大代表在行使对法院的监督权即听取汇报、视察、约见负责人提出批评,进行质询和提出议案时,常常涉及到法院审理的个案的审查。在审查个案时直接介入和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甚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或作出决议,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特别是在审理对地方财政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在人大会议中形成情绪色彩颇为浓厚舆论。

  4、社会因素的影响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要不要考虑社会因素的影响,回答是肯定的,社会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①“维稳”已经成为今天最主要的社会话题之一,存在各种以“维稳”为名干涉执法、司法的举动。“维稳”是包括法院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的重要任务,但不能要求法院听从于行政机关甚至政府官员,因为法院履行“维稳”恰恰是公正、公平执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以实现社会程序稳定,现在许多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比如上访的频繁和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很大原因在于一是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以“维稳”等理由干扰法院的公正审判,造成审判不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剥夺,受不公的待遇。二是由于老百姓法律知识有限,诉讼能力不高,诉讼风险意识缺乏,对所诉求的案件期盼过高。②法院自身困难不能解决,办公办案条件不能改善,法官待遇低下,劳动不受理解和尊重,在地方财政无力解决其经费困难时,一些法院用下达办案指标和诉讼费收费指标的方法,通过“创收”来弥补,于是乱争管辖权,多收费,乱收费的行为蔚然成风,使司法活动商品化、庸俗化,于是出现了“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法官置身于社会的大环境之中,也要受到各种思想的侵扰,他们的家庭生活、子女就业等问题使之不容回避,在目前司法体制和社会环境中,他们很难不托朋友,拉关系,寻求帮助,于是便有了“三案”,有了“执法犯法”。

  5、舆论的介入

  普通民众对影响社会生活的事件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弱势群体进行声援,对不公和暴行进行声讨,这些声音通过网络渠道汇聚在起,成为目前司法所面临的网络民意。网络民意具有朴素率真、海量迅速、明朗高效、准入门槛低、强烈的批判性、理性评判和牢骚发泄甚至谩骂并存以及草根、隐性、责任虚化等特点。网络民意往往偏爱重大事件或社会热点,“邓玉娇案”、“许霆案”、“天价过路费案”乃至最近的“药家鑫案”,皆引发了海啸般的网络舆论关注,这些舆论监督有意无意的试探司法的度量和理性,已经相当程序地介入和影响了司法。可能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难以保持中立立场,以致不能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也有可能使法官屈从舆论的压力,以致滥用自由裁量权。我国刑法规定量刑幅度较大,给法官自由裁量权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如果法官屈从法官网络舆论,为迎合所谓的“民意”,这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必然的,其结果必然损害法律的公正。

  ㈡内部原因

  影响人民法院正确审判的内部原因指由于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自身的缺陷而造成错判的各种因素。

  1、审判人员素质

  法官素质是依法行使国家的审判人员应当具备的政治修养、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品质,在影响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诸多要素中,人的因素是首要因素,法官素质决定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个人素质在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①法官职业基础薄弱,法院系统内部部分法官使命感、正义感不强,有的法官社会交往过于复杂、徇私性、办偏案,造成司法不公,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为”的官僚作风;②法官专业素质亟待加强,精炼的业务素质表现为熟悉法律规定。深懂立法意图、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公开的判决。法律是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更主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存在,法官适用法律不是完全机械的照搬法律条文,而是根据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精神来正确解释法律,如果不具备这些素质,就会曲解法律,随意擅判。③健康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法官除了拥有健康的身体之外,还应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如果不能保持一个冷静的心态去面对当事人,如果不具备这些素质,就会以自己的好恶,个人的情绪代替公正执法的准则,造成案件处理的偏差。

  2、审判工作独立性流开形式

  依法独立审判包括“公正”的含义,产生“公正”的结果,“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组织独立”和“法官独立”共同组成我国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人民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独立任何组织和任何公民、独立于上级法院,但没有将国家权利机关排除在外,这意味着国家权利机关可以对法院进行具有法律根据的制约,这种法律制约包括领导和监督两个方面。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利机关,审判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其实施的制约直接涉及审判活动及其内容,人大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对个案的审查,直接介入和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就直接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法院的独立地位也受行政机关的制约,行政机关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制约主要是间接的,通过对法院的人员编制、经费、设备等方面具有控制权实施的,而非对法院的审判内容和直接制约,行政机关试图通过这些控制权对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进行干预,达到干预的审理的目的。

  3、上请下判

  当前法院,在面对找不到法律依据的案件时,我们的法官一般是先请求上级,以求得自身利益的保障,然后再经上级授权来完成这项艰难的法理工程,实质是上级法院的“超前介入”。当前部分法院将上下级关系,理解为指导关系,在办理案件时“早请示晚汇报”,尽可能地避免因为发回重审而被追究行政责任。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是审判监督关系,是在具体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要实施“个案监督”,在进行业务指导只能是事后的程序性的指导,不能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之前直接介入案件的立案工作,也不能在审理过程中发布指示,更不能在案件判决时,直接对合议庭发号施令,“上请下判”的现象变相剥夺了一审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针对上下级审判业务关系混乱,审判监督指导方式不统一,案件请示报告存在争议,最高院近日出台《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对法院系统内部的请求报告进行了诉讼化改革。

  4、判例因素

  判例在我国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对现行案件的潜在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在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总希望有一个可供模仿的判例,作为处理现行案件的样板,特别是对一些疑难案件,本院或上级法院已有的判例,往往具有重要影响,然而,由于我国大量的判例未经权威机关的整理、审查、认可、汇编,如果这些案例原来显失公正,就会以讹传讹。

  5、公正标准的界定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公开公正,法院自己说了不算,要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评说了算,老百姓心中和公正是能够“看得见的,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公正。基层法院在审理侵权、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中,划分的主次责任时,有三、七开或四、六开,但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后,中级法院将责任的划分改为四、六开或五、五开,造成诉讼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而我们的法官认为很冤。因此,这要求我们法官把艰深难懂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术语,用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表达给百姓,将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内心确信过程通俗易懂地告诉当事人,将当事人想听的、想知道的内容明白无误地告诉当事人,向当事人说一番知冷知热、同情理解的话,让当事人感受到温暖,使法官富有人情味,沟通民众与法官之间存在的距离,达到二者之间的默契与和谐,只有做到证据采信公开、事实认定公开、法律依据公开、判决理由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过程公开、实行审理过程公开与裁判结果公正的有机统一,百姓才能心服口服。

  三、防止和减少法院在审判的错误和偏差对策

  为了防止和减少人民法院在审判的错误和偏差,既要改善法院的外部环境,又要对法院工作本身进行改革,针对造成错案的原因,应当采取下列对策。

  ㈠加强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明确提出,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做到“十个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按照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要求开展工作,才能实现司法实质公正,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为了切实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①不要以党的政策代替相关的法律制度,而是要注意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发挥政策的灵活特点,使之与法律制度相对稳定的特点互相结合,注意发挥政策立意深远,指导性强的特点,增强法律制度运用运行的法律效果。②政法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真正做到“内行领导内行”。

  ㈡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机能

  1、尊重国家审判权的统一性

  我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法院由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人大行使监督权,法院行使审判权,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要到位,当法院审判工作受到非法干预时应主动介入,纠正非法行为,支持法院工作;当发现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上确有错误时,应当要求和监督法院限期纠正,但不能越位,监督权不能取代审判权。

  2、防止人大代表权力的滥用

  人大行使监督权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利用其人大代表的身份对该案进行监督,在案件审理中,所有与有利害关系的法官等司法人员都应予以回避,这一原则也适用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程序中。

  3、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当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主动因素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猖獗,地方各级人大很难摆脱这一影响,部分代表出于保护地方利益考虑,在人大会议中形成主观性的舆论。

  ㈢提高审判人员的素质

  广大法官,在严格依法办案时,不仅要注重培养政治素质、提高业务能力,而且要主动去熟悉国情、了解民情,把握民意,知晓老百姓心目中的公正,对一个法官来说,公正,必须做到廉洁,不廉洁的行为对司法公正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更大。因此,加强法学修养,提升司法能力固然十分重要,但事实表明,大多数“问题”案件并不是因为法官业务不熟、专业不精、技能不强。究其原因,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坚持不懈推进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一是深化学习教育,组织法官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提高法官的道德良知,学习和严格实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进行警示教育,用发生身边的违纪违法案例警示告诫;二是完善制度建设,针对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法官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如推行廉政保证制度,加大廉政保证金的奖惩力度;以案件质量为奖罚的标准,案件质量标准包括个案审理的程序和实体是否公正,法官有无违纪违法和谋取私利的问题。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的廉政监督,改革司法拍卖制度,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采取互联竞价,将“暗箱操作”为“阳光交易”,彻底斩断利益链条;实行“单方退出”解决“隐形代理”,让法官与代理人保持应有的“距离”,消除群众“合理性怀疑”。三是注重文化引领,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和司法礼仪建设,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言行;进一步提高审判法庭、人民法庭等基础设施建设文化含量。如成立图书馆、推行读书活动、开展“读好书,提升司法良知”活动,引导干警广泛阅读《细节决定成败》、《你为谁工作》等优秀图书;组织观看影视作品,如曾一度热播的《苍天》及正在热播的《防线》,都反映了法官办案中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

  ㈣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发布,执法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生效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将执法依据、标准、规范程序以及执行全过程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信息,并通过跟踪、收集、汇总、分析网络舆论,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二是庭审公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公开审理案件,依法保障公民的旁听权,让公民持有效的证件即可旁听庭审,选择一些社会关注的具有法律指导意义,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做到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为高质量地化解社会矛盾,变职能型司法为服务型司法,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基本形式,树立现代巡回审理新模式,巡回审理案件主要涵盖涉及群众利益的婚姻家庭、人身权、继承析产的,涉及农村宅基地、土地、林地等民事案件,当事人因年老、疾病、农忙等原因到法院参加诉讼有困难的案件;巡回审理的工作方式做到就地立案、就地审理、就地调解、就地宣判、就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就地法制宣传工作,就地听取基层群众意见。通过审判公开、缩小公众与法官的法律认知差距,使之与法官站在法律的共识上识判纠纷,评判司法裁判,进而认同裁判结果。

  ㈤加强职业保障

  法官各方面保障乏力,履职面临巨大的职业风险和压力,要从政策上、法律上明确法官的依法履职保障,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同时尽力为法官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法官待遇,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切实关心法官的身心健康,努力营造体现人文关怀、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不断激发广大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参与文献资料]

  1、文山民《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刊登2011.01期《人民司法》;

  2、同溯《大力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有效提升队伍素质》,载于2011年6月4日《人民法院报》

  3、冯少勇《公正要让老百姓感受得到》,载于2011年6月9日《人民法院报》;

  4、乔新生《上、下级法院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刊登2011年3月5日出版第61期《中国审判》。
来源:监察室
责任编辑:刘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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