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全社会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神圣使命。为了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衡东法院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积极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自2009年以来,共审结各类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6件61人,其中判处缓刑及免予刑事处罚14件28人。同时,为未成年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多次受到上级法院、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表彰,2009年被团市委、市综治办等14家单位评为衡阳市“青少年维权岗”。
寓教于审,用法教育青少年
坚持寓教于审,将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贯穿刑事审判全过程。在庭审中,对未成年人不戴械具,实行不公开审理。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庭审中开展以审判人员为中心,并充分发挥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能动作用,从法、理、情的不同角度,对被告人进行法制、道德、亲情、认罪态度和前途等全方位教育。被告人陈某系我县一重点中学的学生,平日学习成绩优秀,临近高考时却一时糊涂,年轻气盛,在与同学口角中将其致成轻伤。合议庭考虑被告人年纪尚轻,而在人生的关键时刻因一念之差而犯罪。在庭审中与学校共同对被告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法律和道德品质教育,并认真做被害人的谅解工作,经过努力达成了刑事和解。案结后,陈某如释重负,痛改前非,通过勤奋努力顺利考取了重点大学。
同时,坚持法制教育进校园,辅导教育进家庭,矫正教育进社区,司法建议进机关,积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大力开展“扫黄、打非”、禁毒工作,让青少年远离犯罪,净化社会环境。近年来,刑庭5名干警全部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与10多所中、小学合作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为青少年举办法制讲座14场次,通过上法制课、指导开办“模拟法庭”等形式,与学校一起共同做好法制教育,与团委、妇联等一起,深入社区家庭,通过开办法制讲座、剖析案例、法制咨询等形式,启发家长正确对待孩子,准确掌握子女思想动向和存在的问题,掌握正确教育方法,促进健康成长。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学校周边强化治安管理、加强娱乐场所监管、净化治安风气等司法建议20余次,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温馨审判,用情感化青少年
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没有完全成熟的特点,我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组建了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全面推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温馨审判方式。在庭审前,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长期生活地及学校了解情况,提前与未成年被告人接触,全面了解其犯罪原因、动机、目的和家庭状况、受教育情况、平时表现、性格及犯罪后的心理状态等,找准挽救的着眼点和感化点。开庭时除通知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场外,还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邀请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审判,必要时通知学校、村委会、社区及未成年被告人家人到庭。开庭前与公诉人协商尽量注意控诉语气,并在庭审中适时予以引导,让法官、公诉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面对面进行谈话式的审判。通过营造一种温馨和谐的氛围,减少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恐惧和压力,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时也便于开展法制教育。在庭审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进行悉心引导,与公诉人、监护人等一起,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其行为与法律的冲突,以父母之恨,家庭之悲,亲属之痛为切入点,讲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亲人带来的痛苦,敦促其深刻反思,将迷途少年拉回正途。2011年刘斌等4未成人抢劫一案,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从情、理、法等多角度对本人和监护人进行了说教,并要求监护人尽快联系好学校,让孩子们重返学校。同时,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实行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援助优先。近年来,该庭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率达100%,先后为未成年被告人联系或指定辩护人51人次,累计为当事人节省代理费、诉讼费支出6万余元,通过温馨审判帮助36名未成年人罪犯解心结重返校园,其中3人还考上了大学。
宽严相济,用心挽救青少年
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该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对未成年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实现了零错案、零投诉、零申诉、零上访。一是正确适用缓刑。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了解其家庭状况及监护条件,及时与未成年被告人家长沟通,了解他们的成长过程及平时表现,并记录在卷。对那些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又具有监管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落实的,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尽可能使用缓刑,有效地避免了犯罪群体的交叉感染,同时也调动了监护人的帮教积极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同一案件中针对监护条件不同实行区别对待。刘斌等4人抢劫案,考虑到刘斌自幼失去父母,没有人愿意监管从而从轻处以实刑,其他三个未成年人因监管条件成熟依法处以缓刑。二是大幅度适用轻刑。对那些不适用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时在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程度的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分别定罪量刑,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悔过自新和健康成长。三是严格依法适用免予刑事处罚。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对那些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在量刑时均考虑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郑某故意伤害一案,今年3月郑某将夏某刺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进行二次伤情鉴定,一个鉴定是轻伤,一个鉴定是重伤,公诉机关以重伤将郑某提起了公诉,该庭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考虑到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决定采纳轻伤鉴定,并与公诉机关衔接,最终公诉机关将该案撤回起诉。
未成年犯罪案件宣判后,该院不是因案件的审结而了事,而是继续采取延伸帮教措施,对被判实刑的少年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定期回访或以书信形式进行帮教;对被判处管缓免人员建立了“一档五簿”,“一档”即帮教回访工作等全部活动记录在案并存卷入档,“五簿”即立案登记簿、跟踪帮教簿、回访登记簿、缓刑登记簿和法律宣传登记簿,建立了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等组成的综合帮教网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对判处管缓免人员的帮教工作,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有效避免了重新犯罪。未成年人赵某某、宋某某抢劫案,两被告人因沉迷网吧,而走上了犯罪道路。结合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经教育,二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表示悔改。本着对未成人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判处缓刑的同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同时判处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营业性网吧。近年来,该院加强与创新帮教管理,与学校、家长、社会共同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扶工作,未成年犯重新犯罪率不到1%。
扶贫帮困,用力救助被害人
坚持人文关怀,通过刑事救助和扶危济困体现司法温暖。该院充分注重司法关爱民生的功能,积极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司法途径之外为当事人探求多种途径的正义实现和利益弥补方式,从而缓和因司法功能缺失引起的社会疑虑和不安。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商请政府拨款,成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在救助对象的确定上向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倾斜,向他们伸出援助之手,让其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同时,在审理涉及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加大调解力度,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的损失。如被害人李某、宋某(均为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时,被涉恶团伙刘红东等人砍伤,该庭在审理中,经过多次调解,促使7名被告人共赔偿了两个被害人近8万元损失,为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保障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2009年以来,该庭干警共捐款4000 元,为20余名贫困学生解决了就学就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