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原情执行,注重保障民生。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妥善处理了强制执行与原情执行的关系,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肖某某、陈某某(肖某某之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2006年1月12日,肖某某、陈某某分两笔在衡东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9.3‰,被执行人肖某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已多年下落不明,陈某某因胃癌于2011年5月去世,女孩肖艳芬现由舅舅带养。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2011年9月5日,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住房一套。拍卖款不足以支付案件的兑现款,信用合作联社强烈要求以全部拍卖款兑现,下欠部份同意放弃。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保障,但小孩的生活、学习也得考虑。执行人员认真咨询了信用合作联社清收欠款的有关政策,了解到在清收过程中,对借款时间长、还款能力确实不足的,可以按最低利率4.5‰办理。执行人员多次与信用合作联社的领导沟通,释明法律规定,并与其一同到小孩舅舅所在村、组了解情况,最终以上述利率计算兑现款,留下 1.3万元用于小孩的生活、学习费用。陈某某患病期间一直住在娘家,治病所需巨额费用均由娘家亲戚凑,小孩舅舅更是倾其所有,致使家庭困难。2011年11月10日,执行员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向小孩户口所在地的新塘镇人大刘主席进行了汇报,同时向新塘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为小孩肖艳芬解决低保问题。在刘主席的亲自关心下,低保问题现已落实。
“谢谢你,真的很谢谢你!”。小孩的外婆周书翠多次打电话给执行员,一再表示感谢。外婆没有因为法院拍卖了女儿的房屋报怨,反而因法院出面为小孙女解决了低保问题再三表示感谢,可见原情执行与维护法律尊严都很重要,更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