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法官悉心促和谐,“官民”矛盾庭外解
作者:刘尚球  发布时间:2012-02-21 14:48: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东法院通过耐心释法、注重情理结合,最终柳某不服衡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一案的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使该起“民告官”案得以妥善解决。

  县质监局在执法过程中,对柳某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车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后,发现样品不合格,遂依法对其作出停止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该品牌电动车、追回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经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后,柳某仍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诉讼。柳某认为县质监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同时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请求法院撤销县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受理后,通过了解得知,原告对产品质量问题本身不存在任何异议,导致其执意起诉的主要原因在于对被告执法主体资格的认可。原告认为被告的质量监督管理权限只在生产领域,而自己销售电动车属于流通领域,并且自己主观上无过错,被告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过重。了解上述情况后,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但不能一判了事,要从有效化解“官民”对立情绪目的出发,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既能有效地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于是承办法官首先从释法入手,给原告解释了湘政办发[2004]55号、湘高法[2005]101号文件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中有关行政机关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的问题,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向原告表示,因涉案电动车的质量问题系厂家生产所造成,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法院愿与被告协商考虑原告的特殊情况予以减轻处罚。通过与被告沟通,被告也表示愿意考虑原告特殊情况,同意减轻对其作出处罚。2月14日,柳某在开庭前主动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至此,该起“民官”矛盾得以全面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行政庭
责任编辑:刘尚球
联系我们

地址:湖南省衡东县河西315省道双园大道 邮编:421400  电话:0734-5188011 传真:0734-5188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