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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前调解
作者:岳志勇、邓磊磊  发布时间:2012-03-02 11:18:54 打印 字号: | |
  调解方法是民事诉讼中常用、有效且非常重要的工作方法。诉前调解机制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工作方法创新。诉前调解程序独立于诉讼程序,同时又与诉讼程序紧密相连,在性质上它属于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程序。诉前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调解的主持人是法院,法院可以自己调解,也可以同其他调解人员诸如人民调解员等一起调解。诉前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从程序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确立诉前调解制度的必要性。现今社会发生的矛盾纠纷多种多样,因此,纠纷的多元化对纠纷解决程序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些纠纷客观上需要用调解解决,或者即使当事人诉诸法院,也愿意或者应当通过调解解决。这类纠纷没有必要一律进入诉讼,而应当进入独立于诉讼程序而又与诉讼程序相联系的诉前调解程序,诉讼调解使得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基于诉讼争议各种利益的考虑以及当事人降低实现权利的成本的角度考虑,当事人可以选择成本更低的程序。当事人不希望在法院外调解,他们认为法院调解具有效力,同时他们也不希望立即进行诉讼,因为调解较诉讼便宜,能较快解决纠纷,日后双方能保持联系或合作。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由于缺乏诉前调解程序,只要当事人将纠纷诉诸法院,诉讼程序就开始启动。与诉讼调解不同,诉前调解以方便群众诉讼、加快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为宗旨,其合理性不容质疑。虽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对诉前调解的明文规定,但一些地区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诉前调解程序的探索和尝试,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以显示了诉前调解具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二、诉前调解在适用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可适用诉前调解的案件范围。由于诉前调解是一种简单的程序,故可适用的只是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比如家庭纠纷类中婚姻、抚养、赡养、继承等,相邻关系中的宅基地纠纷、不动产纠纷、用水、排水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案件。二是诉前调解程序启动的主体。能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主要是立案庭的法官或者是当事人申请,立案接待法官在接受案件时,可先分析该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如果可以,建议当事人用诉前调解程序解决;当事人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到法院立案时,可以向立案的法官申请诉前调解程序解决。三是诉前调解与审判程序冲突时,要注意两者的协调。如果通过诉前调解程序不能解决纠纷,应及时启动诉讼程序,不能用诉前调解程序久拖不决。
来源:石湾法庭
责任编辑:岳志勇、邓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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