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早上,被告人陈某某开设的砖厂工人何某某与来该厂拖货的货车司机因小事发生争吵,砖厂工头付某某责怪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出面平息,争吵中朝被告人陈某某肩膀打了两下。被告人陈某某觉得受了委屈,分别打电话给曹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董某某,叫两人帮其喊人教训付某某。曹某让被告人彭某某纠集数名社会闲散人员与被告人董某某纠集的四人,各自驾驶一台面包车和一台小车,于当日上午9时左右赶到砖厂。其后,在陈某某的指使下,被告人一伙冲进砖厂持砖头等物将付某某头部打成轻伤。事后,陈某某分别支付了彭某某500元、董某某3000元作为报酬。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被害人付某某各项损失105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谅解。2011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小事为泄私愤、逞威风而纠集被告人董某某、彭某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陈、董、彭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某能够自首,可从轻处罚。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分别判处三被告人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点评:“我很后悔,一个电话就引来了牢狱之灾,”这是陈某某说的最多的一句话。陈某某打电话叫人过来的目的就是为了打架出气,在事发现场,亦是陈某某明确指认被害人后,被纠集的人员才开始对被害人实施加害行为。虽然陈某某本人没有动手,但作为纠集人,应对造成的被害人受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本是生活中一件很小的事情,由于被告人陈某某为泄私愤、逞威风而纠集他人随意殴打别人,导致自己构成犯罪,令自己和被纠集人员深陷囹圄,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