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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别违法 违法受处罚
  发布时间:2012-04-19 09:18:47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胡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在合伙承包湘桂铁路线扩改工程期间发生经济纠纷,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向许某某索取债务未果。2011年2月2日,被告人纠集数人在许某某家再次索债未果后强行将其带到攸县城关镇某宾馆,并安排人继续对其进行看守。次日上午,又将许某某带离宾馆至攸县城关镇郊外的山上、水库边进行言语恐吓。在该宾馆,被告人的同伙用拳头殴打许某某,并逼迫许某某出具一张七万元的欠条。许某某被迫写下欠条后,被告人一伙便要求许某某马上还款三万元,许某某被迫通过家人打了五千元至被告人同伙的帐号上。被告人同伙嫌钱太少,便离开了宾馆。随后,看守人员对许某某进行了殴打,致使许某某左脚骨折。17时许,因被害人许某某家人早已报案,公安机关一再做工作,被告人一伙才将许某某放出宾馆,并租乘一辆的士将其送回本县新塘镇。经法医鉴定,许某某的伤情程度系轻伤。2011年5月15日,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许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四万元,并予全部兑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造成被拘禁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点评: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法制观念淡薄,遇到债务纠纷,就采取非法拘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违法手段逼还钱,就触犯了刑律。本案告诉我们:“维权”别违法,违法必受罚。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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