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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条件不足,法院判不离
作者:林毅鹏  发布时间:2012-04-24 10:07:34 打印 字号: | |
  2012年4月16日衡东县人民法院杨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戴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缺席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2月25日在衡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6月生女儿王某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2011年4月已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维持的必要,故向本院起诉,要求和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不足两年,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判决不准予离婚。
来源:杨桥法庭
责任编辑:林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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