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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破习俗 巧妙调解
作者:陈坚  发布时间:2012-05-09 17:29:55 打印 字号: | |
  2012年5月,衡东县人民法院新塘法庭受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邓某(男)起诉被告李某(女)返还彩礼10068元。据原告诉称,2011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月举行了订婚仪式并付被告彩礼10068元。订婚后,双方因性格存在巨大差异并无法沟通导致分手,故而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李某接到法院传票后,以“女不安男,一分不少;男不安女,一分不找”及彩礼数额远比不上被告在原告身上所花费的钱数为由,到衡东政府、妇联等多处上访、告状。得知此情况,承办法官认真、耐心地听取被告及家人的倾诉,告诉他们对于他们的说法表示理解,但这些说法合理却不合法,通过耐心的调解做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及家人最终同意退还原告彩礼4000元,原告对此也表示接受并当场申请撤回起诉,取得良好的效果。

  结婚给付彩礼的传统在我国由来已久,虽然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但已成为普通存在的风俗习惯,实践中彩礼发生的纠纷并不少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就发还彩礼的问题作出了规定。民间的“女不安男,一分不少;男不安女,一分不退。”这明显与法律相悖,过错责任的确是在处理此案件时应考虑的一个因素,但并不是当事人抗辩不予退还彩礼的理由。
来源:新塘法庭
责任编辑:陈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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