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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次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
作者:陈琼  发布时间:2012-05-16 14:42:22 打印 字号: | |
  5月11日,衡东法院对正在审理的贺某抢劫案、侯某交通肇事案、旷某诈骗案分别委托衡东县司法局、衡山县公安局对上述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标志着衡东法院社区矫正衔接配合工作正式启动。

  为保证对上述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衡东县人民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上述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一贯表现、居住地村委会意见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对是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评估。在此之前,衡东法院对拟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均自行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来源:刑事庭
责任编辑:陈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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