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21日,经过衡东县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与执行局法官的耐心调解,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终于和解兑现,握手言和。
赵某某计划建一栋楼房,于2010年4月24日将整栋房子建筑承包给秦某某,2010年6月7日秦某某将此工程转包给李某某,2010年8月4日李某某将泥工承包给郑某某。2011年4月20日申请人周某某经人介绍到郑某某的工地做小工,负责挑砖,4月24日周某某被工地上的搅拌机绞断右手,构成三级伤残。造成申请人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21330元。衡东法院判决郑某某负担各项损失的80%,赵某某、秦某某、李某某对郑某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各被执行人只兑现了部分赔偿款,尚有200064元没有兑现。
本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后,各被执行人均不积极配合执行,衡东法院依法对郑某某、李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郑某某兑现5000元,不久因病死亡,李某某兑现15000元。被执行人秦某某、赵某某一直下落不明。本案各被执行人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另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被执行人之间相互推诿,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但衡东法院没有放弃案件的执行,经过广泛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秦某某在广州。由于案情比较特殊,申请人经济特别困难,执行人员谭发生自己垫付差旅费,与主管执行的院领导毛益平一行二人于2012年5月17日乘火车前往广州,并于当天将被执行人秦某某带回衡东。通过询问秦某某也找到了赵某某。2012年5月21日,本院依法传唤申请人和各被执行人进行调解,被执行人赵某某、秦某某、李某某在与申请人周某某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于当天兑现75000元,2012年5月28日兑现25000元。根据和解协议,尚有20000元执行款将在2012年12月22日前全部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