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法院首次采纳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意见,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0月18日6时许,被告人侯某持B型正式驾驶证驾驶无牌龙马厢式农用车搭载刘某、刘某某等十三人从本县蓬源镇横路往石枧方向行驶,行经本县横路乡东方村3组地段,遇车行前方两侧石头,因被告人侯某车速过快,躲避不及,造成农用车底盘左侧与石头相撞,车辆失去控制,打横调头后翻入公路左边路下,致车上乘客刘某、刘某某(系被告人侯某的母亲)当场死亡,其他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东公交认字( 2001)第112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1年1l月6日,被告人侯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及死者家属等人的损失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以及伤者均同意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为保证对侯某适用刑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衡东县人民法院委托衡东县司法局对侯某家庭情况、一贯表现、居住地村委会意见等事项进行了调查了解,对是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评估。
衡东县司法局接受委托后,将侯某对居住社区影响进行了认真调查评估,提出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法院综合全案情况,采纳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评估意见,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