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扫墓寄哀思,热心春风帮倒忙。带着纸钱燃茅草,遗憾毁林上公堂。日前,衡东县法院以被告袁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清明时节,七旬老人袁某与亲人一道上山,袁某将纸钱点燃放置于坟头并与其余人进行祭拜,此时大风突起,将燃烧的纸钱刮到附近茅草上并引燃茅草。被告袁某等人见状立即扑火,风大火急,未能将火扑灭。被告袁某等人又立即请当地群众过来援助,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扑灭,遂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受灾面积150.1公顷,直接经济损失3785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因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致集体、个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袁某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已满七十五周岁,有自首、积极扑火、请人扑火等情节,又系过失犯罪,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事实,据此,衡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