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衡东法院立案庭又受理一起申请司法确认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我院受理的第四起司法确认的案件,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
申请人曹某新建房屋,和另一申请人胡某协商约定将工程包工不包料包给胡某承建。但“人有旦夕祸福”,2012年7月21日上午12时左右,胡某因木脚手架断裂,从二楼二架上坠下致伤,后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约16万元(暂未结账)。经司法鉴定胡某为特重型颅脑外伤,构成一级伤残。双方就相关费用协商未果,遂引发纠纷。当地踏庄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申请人和解,采用说服、疏导、感化等方法给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化解了这一起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
由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却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必然会让另一方当事人陷入无可奈何的疆局。所以,双方当事人胡某、曹某等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这样,当出现意外情况时,就可以拿起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人民调解为人民,司法确认促和谐。衡东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的法律效力,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指导和支持,较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衡东法院还积极利用人民调解工作不可替代的社会作用,最大限度地把民间矛盾化解于萌芽阶段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走向司法审判程序,进一步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