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基层法院,接触的大都是农村群众。在处理案子的过程中,很多农村群众的观念及习俗跟我们现行的法律相差较大,因此,这给处理案子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我国的法治社会进行这么多年了,而在农村很多人对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这不得不让人想到我国农村法治如何进行现代化?
在亲历庭审,便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当事人往往会理直气壮地对办案人员说:我说的一切属实,不信你可以去调查。办案人员会解释说:现在法院不再搞调查了,由当事人自行举证。但是面对来自农村的当事人,我们的底气似乎稍显不足。
农业社会较工业社会而言,缺少灵活性,更倾向于保守,农村也就更易因袭传统。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基础与背景是国家现代化与工业现代化,立法主要面对的是由工商社会酝酿的市民社会,而非农业社会。以民事诉讼法为载体的现代化司法是工商业发展的必然产物,但是农村尚未现代化。自由主义大师哈耶克认为秩序是自生自发的,现代化的民事司法扰乱了农村现存的秩序。农村人似乎对城市里的五彩霓虹并不感兴趣。
现代化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理念是机会平等。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有平等的地位和相同的权利。但是一个缺乏法律实践的农民遇上一个略懂诉讼技巧的城市居民,所有的平等将有被颠覆的危险。同时,现代化司法的一个重要机制是“趋利避害”。因为当事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诉诸法律,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在预期利益内竭尽全力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说服办案人员。但是我们不能忘记的是:农村依旧是传统的。农村居民还是习惯于“青天大老爷”,将公正寄希望于“包公”与“海瑞”。他们只顾将纠纷提出来,然后对办案人员说,“你去调查”。当然,我们可以按照举证规则径行判决,但是这和桃树上嫁接香蕉没有根本的区别。办案人员可以结案,但是纠纷依旧。当然,我们幻想能以程序来终结实体上的迷惑。但其前提必须是法治权威。遗憾的是,法治飘在乡村的炊烟里,尚未落土生根。
面对一些责难,我们只有从以实践结果为取向的实用主义者角度出发进行回答。首先,我一直怀疑收益与成本这一模式是否能随时套用在司法上。在农村一件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若处理不好极可能演化为影响极广的大事。就司法本身来看,职权主义相对当事人主义而言,成本肯定偏高,但是有谁敢保证一个馒头不会引发一段血案?在理论上可以轻易地对成本与收益进行分析,但是司法实践中,这样的分析还能靠得住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次,“纳税人”这一概念本身就比较“现代化”。如果非要说其他纳税人无义务负担农村司法高昂的成本,那么反过来说,建国后农村就有义务单方面的输血来促成工业现代化与城市现代化?最后,公正与效率谁是第一位的问题。中国人有着“记恩不记仇”的精神特质,十年冤屈一朝得雪,也感恩戴德。我倒不是颂扬这种精神,只是想说明农村承接了传统,也承接了这种精神,农村居民更为看重公正。我只是说更看重公正,并非不要效率。
我国的立法严格遵循了理性主义路径,其表现为法律作为系统、完整的结构体系, 在逻辑上已然包容了社会生活事实的全部, 而且是独立存在的, 不需要借助于其他任何事物作为前提。至少在民事司法上就没认真对待现代与传统并存的状态,完全将农村纳入了城市现代化的话语系统之内。农村民事司法的现代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逐步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