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病死亡后,第三人刘某以配偶身份请求继承遗产,但儿女对第三人身份不予认可,疑父生前被再婚,遂将衡东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依法撤销第三人与父亲的结婚登记。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原告诉称,父亲何某于2012年2月10日因心脏病突发死亡,第三人刘某持衡东县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书,以父亲配偶身份起诉至广州某法院请求继承遗产。原告本人及父亲的亲朋好友对第三人与父亲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并不知情,并且通过到被告处对结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发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的男方签名并非父亲亲笔所签,系他人伪造。父亲没有与第三人亲自到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的结婚登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被告衡东县民政局辩称,何某与第三人刘某来衡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提供了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男方已离婚的离婚民事调解书。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后,认为双方符合结婚要件才依法为其办理登记。在婚姻登记需填写的资料中当事人签名或按指纹栏处都有何某签名或按指纹。
在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及第三人进行证据交换时,第三人表示,婚姻登记资料中《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男方的本人姓名、性别、文化程度等内容都系何某所亲笔书写,声明人一栏签名系代写,但何某按了指纹。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原告代理人提出作笔迹鉴定申请。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