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5日,衡东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东县城建投)与衡东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的负责人均表示满意。
衡东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于2005年购买改制的衡东县某化工厂而成立,对该化工厂的顺利改制和维护衡东稳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投产后每年向国家交纳税收上百万元。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受到2008年冰灾和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周转资金难以为继,2009年初在银根紧缩的情况下,请求衡东县城建投资公司给予帮扶。因该企业是本县的外商投资企业,是衡东县的利税大户,且在原化工厂改制过程中给予了县政府改制工作极大的支持,经县领导同意,衡东县城建投借款300万元用于企业生产。2011年3月、8月,企业分两次归还150万元,但对下欠的150万元及利息,虽经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以致诉请法院并申请执行。衡东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该企业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情况,但该企业认为衡东县城建投的资金是财政的钱,是国家的钱,其在衡东投产以来共向国家交税收近千万元,在现在银行资金难以借货,行业经济环境较差的情况下,企业困难重重,下少的150万元及利息可以不再归还。针对企业为自身利益想损害国家利益、衡东财政利益的想法,执行人员给予了严厉的批评,并指出国家利益任何时候都不可侵犯,衡东财政的钱也是全县人民的钱,不是企业一家的钱,是用于全县人民事业的。执行人员做了释法明理工作,企业负责人最终表示赞同。考虑到企业的困难,一次性兑现可能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执行人员与申请人衡东县城建投进行了沟通,希望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兑现,即从2012年6月起,每月归还50万元,9月份归还全部利息。为支持企业对衡东再做贡献,多做贡献,衡东县城建投同意只要被执行人按约定兑现,利息在47万元的基础上减17万元,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衡东县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8归还利息30万元,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
本案的执行维护了国家利益不受侵犯,同时有效的保障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取得了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