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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转信访不信法的怪状,引导当事人合法表达诉求
作者:朱金贵 徐卫平  发布时间:2012-10-24 10:40:39 打印 字号: | |
  当前,大量的矛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随着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量也不断飙升,涉诉信访形势严峻,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如何有效防控涉诉信访,维护法治权威和司法尊严,成为法院急需破解的现实课题。虽然司法实务界对解决涉诉信访问题进行了诸多改革尝试,但由于信访与诉讼分属不同的权力体系,法院处理涉诉信访仍面临着一系列的制度困境,现行的解决机制也存在严重的缺陷和失衡。为摆脱涉诉信访的制度困境,应将涉诉信访统一纳入司法轨道,合力维护司法权威,构建可行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堵塞无理上访,快速扭转信访不信法的现状,引导当事人合法表达诉求。

  一、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概貌

  1、从上访人的个体素质来分析。年龄上是中、老年人居多;文化程度上是文盲或半文盲居多;职业上,主要是农民、退休工人和无业人员。据统计衡东法院近三年进京上访的17件信访案件,信访人50多岁以上的有13件,占76%,信访人初中文化程度以下的有14件,占82%。

  2、从上访人的心理分析——等级观念和官本位思想浓厚。上访人越级上访,找领导是广大上访人的普遍心里,这是中国千百年来形成的一种民众心理,由于等级观念和官本位思想,使一些上访人形成了依赖官员给自己主持公道的惯性意识。一旦感到结果对自己不利或自身的愿望得不到满足,往往采取法律程序以外的手段,越级到上级法院、党政机关、行政首长等相关部门上访、上告,寻求领导的重视与批示,要领导表态,而对一般干警和基层部门的接访表现不信任。

  3、从上访案件的类型上分析。上访案件涵盖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有的还相互交织在一起:有调解当场兑现的民商事案件、有不服刑事判决的被告人、被害人;有不服民事判决、行政判决的当事人,近亲属;有反映执行不到位的当事人;有要求对五、六十年代判刑已执行完毕案件的申诉等等。上访的原因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如我院上世纪80年代处理的赵某某一离婚案件,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均已再婚,现在一方当事人由于生活困难,二十多年后又赴省进京上访,要求法院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接访人员弄得莫名其妙。

  4、从上访人上访后取得的收益上分析。近几年通过了一系列专项活动,如县委书记大接访等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许多信访案件得到了有效的化解,但仍有一部分上访老户不能息诉罢访,甚至还有一些已签订协议的上访户由于尝到了上访的“甜头”,提出更多无理的要求,动不动就赴省进京重复上访。

   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成因

  (一)、法院自身的原因

   1、案件质量不过硬。一些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客观上存在这样那样的瑕疵甚至错误,个别案件通过上访得到了更改,这样引发信任危机,一些当事人只要对自己判决不利的案件怀疑是法院弄错了,希望通过信访渠道来纠错。

  2、在立案过程中没有把好关口,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件受理了,把当前仅凭法院自身无力解决的突出矛盾引入诉讼程序,把矛盾焦点引向法院,而使法院的审判成为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导火索”和“火药桶”。最后是法院判也判不了,执行也执不了,当事人和政府都不满意,引起当事人上访。

  3、个别法官个人素质不高,执法为民、廉洁执法、服务大局的意识不强,存在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工作不负责任、问题处理不及时。导致一些案件事实不清、责任不明、人为办成难案。

  4、少数干警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方式方法,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给上访人留下了偏袒一方的错觉,让当事人不理解,进而上访。

  5、案件执行兑现难,案件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兑现能力不足,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实现。当事人不是去积极找被执行人、找被执行财产线索,而是天天找法院、找执行法官、找上级领导,将社会救助的责任转嫁到法院。

  6、接访水平不高,息诉工作不到位。对有的初访者未能认真审阅申诉材料和听取申诉人意见,对其申诉简单答复或驳回,应付了事,甚至作出错误的解释,挫伤了申诉人的感情,加大对办案单位的误解,引起申诉人向更高一级机关申诉。

  (二)、信访制度本身方面

  1、涉诉信访处理机制的不健全,使得无限申诉缺乏法律约束,涉法上访步入了“申诉——复查——再审——再申诉”的无休止的怪圈。当事人明知自己无理,但是为了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越级上访。而上级机关有的接访人员不管是什么人、什么事,是否有理,只要当事人上访就登记通报,并转基层单位处理。如有一上访户一周内重复在北京登记8次就被通报8次。地方党政部门办案单位出于维护稳定工作考虑,出于上级的通报批评和出于政绩考核的硬性规定,担心上访户再次赴省进京上访,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惜牺牲生效裁判的尊严,而上访人认为自己是有理也好,无理也罢,反正上访没有亏吃,到了北京后地方政府还会花钱派人说好话接他们回来,这样助长了越级上访闹访非正常上访当事人的气焰,极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比如衡东的一些上访当事人,许多当事人已签订了息访协议,政府能够帮他们解决的问题都基本解决,当事人也作出了承诺,但越重视或解决的一些个案,新的拖皮案越来越多。如衡东法院处理的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上访人丁某某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并提出多项诉求,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积怨已久、矛盾太深,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当事人难以服判,社会效果不好,院长提出尽力调解结案的思路。从2008年起,院长及包案领导、承办法官数十次走访上访人及其亲属、附近邻居,做上访人大量的思想工作,2009年12月在县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包案领导的主持和当地党委、政府、当事人亲属等人的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补给上访人12万多元,上访人的其它诉求也一并全部解决。案件兑现完毕后,上访人又提出其它种种问题进京上访。

  2、诉讼成本与信访成本相比差异较大。我国诉讼制度的当事人的投入的诉讼维权成本相对高昂、诉讼程序的周期相对较长,走信访途径投入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效率更快、效果更好。受几千年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当事人信“访”信“官”不信“法”,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缺乏信任和信心,希望通过“上访”、“上告”给法院施压。面对指定化解的压力,当事人不满的怨气,相当一部分基层单位对信访问题的处理,不得已采取强压、妥协、截访等方法,对制度建立效果是极为消极的,目前这个趋势已经越来越严重。

  3、信访渠道仍然不畅通,信访人员配备不足,导致一些信访问题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一些信访机构职能虚化、软化,配备的人员不足,就包括一些法院的立案信访部门所配备的人员也相当少,成为退休人员的“中转站”。一些信访部门“大信访”意识不强,缺乏相互配合协作意识,对来信来访能推则推,能转则转,甚至将一些本应由本部门解决的信访问题推给法院,使本该及时解决的信访案件得不到妥善解决,而仅仅靠法院的裁判又不能圆满地解决问题。

  4、立法对信访秩序的规范仍然欠缺,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程序过于复杂,缺乏灵活性。虽然信访条例对滥用权利、违法上访规定了法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执行仍有一定难度,缺乏可操作性,也缺乏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目前尚无有效措施可以有效地限制一些上访人无理缠诉和违法上访。对那些长期无理缠诉来访,甚至辱骂信访工作人员,影响正常信访程序的,仍多采取教育、劝阻等办法,效果不佳。对少数违法上访的人行政拘留后,其仍然继续上访的基本上是无可奈何。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细化的规定,在客观上造成了无时间、无级别、无次数限制的可能性,所以在做信访人工作时缺乏有说服力的依据,有时只能任凭上访人申诉、上访,同时申诉不收取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事人不断重复申诉的局面。湖南省高院虽然出台了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实施办法,但在实践中操作过于复杂,缺乏灵活性,特别是一些调解结案的,没有通过市中院、省高院处理,调解过程中又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自愿原则,后当事人又申诉上访,报终结处理实体和程序又不符合,处于两难境地。让这类案件永远卡在基层,让基层法院领导承办人员随时处于被通报、被批评的境地,严重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

  (三)、当事人方面

  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是息诉服判的,一些案件的判决本身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并无不当,但一些案件的当事人为满足自己私利或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反复纠缠,要挟法院。他们明知法律上的处理没有问题,但因上访无需付出成本,并可获取利益,因而坚持不懈地上访,无理由无依据地主张办案人员不公、鉴定错误、审判错误,夸大损害后果,进而不断要求解决其生活困难,更有甚者把上访作为改善生活条件的手段。每逢“两会”或国家重大活动便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有的上访户不但自己上访而且拉拢、煽动其他上访户进京上访,成为上访户的联络者、指挥者。从衡东县这些年涉法涉诉上访老户来看,相当一部分上访老户签订了息访协议后仍赴省进京上访,一次比一次提出更多更高的非份要求。如一刑事案件,被告人眭某某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被告人仍不服向中院申诉,中院驳回其申诉,被告人又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最终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其申诉。被告人收到驳回申诉通知书后仍不服继续上访,包案领导多次找其了解情况、谈心,做细致的工作,劝他息诉息访,当地政府与其签订了息访协议,镇政府为其垫付了养老保险金18000元,解决其养老保险、住房、生活等计7万多元,上访人承诺不再越级上访。协议签订兑现后,又提出无理要求,要求公检法机关赔偿其在服刑期间的工资8-9万元,建房欠债4万余元,合计12-13万元,否则还要到北京上访。上访人片面甚至错误地理解上访期间政府对其经济补偿,就说明政府是做了“亏心事”,该案是错案;对其他上访人解决的资金比自己更多些,心里不平衡,想继续通过上访施压,达到其个人目的。结果是十多年来,包案人员换了一批又一批,补偿资金是一次又一次,息访协议签了一个又一个,他还是三个字,北京见。

  三、建立多元化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机制

  (一)、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办案质量

  一是依法审查立案,把好立案关口。随着改革的深入,利益的调整,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大量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对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从事立案工作的审判人员,不仅要具有全面的业务知识,还须有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增强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司法的有限性,正确处理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在化解矛盾上的职能分工,搞好行政协调与司法审判的衔接配合。对可由政府和其他部门处理更利于矛盾纠纷化解的,要引导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渠道解决,同时积极主动地与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联系,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坚决杜绝把当前仅凭法院自身无力解决的突出矛盾纠纷引入诉讼程序,把矛盾焦点引向法院。

  二是狠抓案件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每个案件承办人员都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对待自己所审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对自己所审结的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要严把案件送达关、庭审关,证据审查关,实体处理关和文书质量关。庭长、分管院领导对案件质量实行监督管理,审判管理部门对案件实行流程管理,防止案件裁判不公,切实将差错消灭在宣判送达之前。审判管理部门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对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要及时通报并反馈给所在办案部门,由所在部门认真剖析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反思,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建立奖惩机制,将案件质量纳入法官审判绩效考核,并与各种评比竞赛活动相结合,以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案件质量的提高。在狠抓案件质量的同时,还要高度关注外界监督,倾听外界意见,邀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让审判更多体现民情。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讲究执行艺术。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的各项执行手段,积极探索用公告曝光、悬赏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方法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及时依法强制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债务人,依法制裁,维护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对于涉及到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要慎重处理,公开执行程序,树立执行工作公开、透明、正义的理念,实现“阳光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注重心理疏导,提高接访技能。信访当事人一般都是怀着怨气来法院上访的,所以情绪都比较激动,容易发怒和转嫁发怒对象,如果此时对其进行批评、驳斥,很可能会把矛头直接指向接访人员,因此接访人员必须要最大限度地保持克制,冷静地倾听其申诉,耐心疏导,等其情感发泄完后再做工作,效果会更好。同时在接访中,要在细微之处发现信访人的心理需求,了解信访人的个性差异,客观全面地考虑信访人的心理动态和思想变化、灵活多样地运用语言,以达到疏通引导上访当事人的目的。

  五是提高接访技能,把司法为民落实到细微之处。接访人员要有三心:一要热心,要有“人无难处不上访”的理念看待上访对象,对待上访者要一张笑脸相迎、一颗诚心相待、一杯热茶相送,让其产生信任感和依靠感,缓解上访者内心的不安、愤怒,拉近与上访者之间的距离。 二是细心,信访当事人来访,反映的问题往往不一,很多本不是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如果简单地说“这事不归我们管”、“这事不要找我”这样的表述,会激起信访当事人对信访接待人员的反感,要有一种入情入理,有理有节的方式给当事人指明应当采取的合法处理途径。 三要公心,接访过程中既要与上访当事人共情,又要坚持法律政策原则,不能一味迁就上访者,对有理的上访人,要依法依规按政策程序尽快解决,对无理的上访人,要讲清道理,做通工作,明确答复,不能含糊其词,更不能为息事宁人、轻率做出承诺,乱开法律政策口子。

  (二)、完善规定办法,引导有序诉求

  1、完善审判监督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是对错误裁判的纠错机制,但是,它所付出的代价是法律的安定性、稳定性。我们应当尽量减少这样代价,处理好纠正错案与维护裁判效力的稳定性、权威性的关系,应当纠正的是生效裁判中的重大错误,而不是一般性错误,极力改变目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无限申诉、无限申请再审的被动局面。必须确立终审裁判的观念,只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就不能随意启动再审程序,应当坚持“一事不再理”、“即判之事实视为真实”这些通行的司法规则。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不要以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是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的主要方式,但现行的三大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规定太笼统,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缩短申诉期限。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期限未作限制,建议当事人的申诉期限为2年,现行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的申诉期限为2年,故不少当事人不上诉而申诉,既可省钱又可拖延时间,建议申诉期间以一年为宜;二是对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申诉期间提出的新证据作出限制。即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可以提供的证据而不提供或有意不举证的,视为对权利的放弃;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能一次,否则当事人长期申诉纠缠,既影响社会稳定,又损司法权威。

  2、完善领导接访制度。领导接访,处理问题的标准与司法裁判往往不一致,除考虑法律规定外,还要考虑有利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展现领导的执政水平,有利于维护本地形象和安定团结的局面”。领导决策实际上是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间寻找平衡点,处理意见是兼顾各种因素后作出的,带有浓厚的“特事特办”感情色彩,这与法律相比,其决策标准显然要宽泛得多。领导接访不限于当事人请求范围,案外问题如住房、低保、子女上学、就业等等也一一属于解决之列,几乎是有求必应,这使上访者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案内问题解决了,案外问题也解决了,皆大欢喜。即使案内问题未解决,案外问题解决了,也不枉上访一趟,反正将上访进行到底就有实惠,这就是“老大难,老大难,老大出面就不难”的真实体现,对于一时一事的解决确实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但从长远从根本上来看,涉诉信访问题的解决,不要完全依靠通过领导“为民作主”来实现,而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消除信访产生的社会根源,建立和维护治理长效机制上。要吸取近年来各地相继出现的赴省进京上访潮与一些个案的不当解决的教训。

  3、完善信访通报及问责制度。前面已经讲到,一些无理上访的当事人由于在上访中尝到了甜头,即使签订了息访协议,但是他们为达到自己的个人目的,仍坚持不断上访,上级有关部门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就逐级批示通报登记,并转承办单位处理。现行信访制度的“转一圈回到原承办单位”的处理机制,违背了解决纠纷的回避原则,从根源上就无法说服人,不管原单位处理结论是否正确,由原单位对原处理结论再次作出评价,很难得到信访人的认同。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上级机关的接访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大局意识,对来访者的诉求要认真审查,看其上访诉求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已经过处理,是否超过时效等等,不能简单打回原地了事。上级部门要相信基层部门对绝大多数上访户问题的处理是正确的,要充分体贴到基层部门在处理信访案件上存在的困难,要有信访工作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不能把信访稳控工作当成是基层单位一家事情。上级部门接访人员对无理的信访人,基层稳控不了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劝其息诉罢访,打消他们上访的念头,经说服教育信访当事人仍无理缠访、闹访的,上级部门应依据治安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直接对违法信访当事人由省府、北京等事发地职能部门进行处理,该拘留的就拘留,该劳教的就劳教,切忌再次把矛盾交给基层。对那些无理上访的当事人的缠访,已经签订息访协议的当事人的上访,上级部门不要再作为信访问题登记通报。

  4、完善信访终结机制。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由各省市自行制定,目前处试行阶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实施办法规定,信访案件要通过省高院审查驳回或提审维持原生效裁判的才能终结,有的要经最高院审理,缺乏灵活性,增大了高院和最高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因此,建议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实行二审复查终结法,具体是:一、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或提审维持原生效裁判,在6个月内不申诉的可由中级法院终结处理;当事人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裁判,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驳回或提审维持原生效裁判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终结处理。二、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不服而上访的,经查实该调解协议如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当事人真实意识的表示,可以由一审法院报二审法院终结处理。三、对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可以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公开复查听证,由原审承办单位召集信访当事人及近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律师、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单位领导、人民群众参加听证会,广泛地听取包括信访人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听证会中,原审承办单位公开审判过程及结果,信访当事人陈述问题及诉求,对方当事人进行答辩,公开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社会各界代表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评议,形成书面听证结论。对于经听证会研究,确定为无理上访的,将有关法律文书,申诉材料等资料,报终结机关处理,其实体和程序要求参照以上处理。

  (三)坚持分类处理,切忌自乱阵脚。一个文明理性的国度是允许国民合法有序表达诉求,反映冤屈的,现在的症结是部分信访人自身素质存在严重问题,不是正常上访而是违规非正常上访,目的很明显就是施压,对这种现象各级部门要深刻思考,不能把所有的矛盾移至基层,被别有用心之人牵着鼻子走。一是对无理缠访闹访人员坚决不能迁就,不能给予特殊照顾,不能开任何法律、政策的口子,不能越级上访就要求下面来人无条件接回,而应该对无理缠访人员和违法上访行为加大打击惩罚力度,并且由违法犯罪行为地直接进行处理,二是对于违法上访、闹访人员应以《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建立一套惩治措施,对挑头的顽固人员,该拘留的要拘留,该劳教的要劳教,特别是对那些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如组织、策划、动员他人上访),动不动就以进京上访来要挟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违法上访人员,可以考虑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对于引发信访案件的责任人,乘机打压正常上访依法表达诉求的有关人员,要严肃依法依规处理。四是加大正面引导、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行为进行公开曝光,警醒教育群众依法正常上访,规范信访秩序。
责任编辑:朱金贵 徐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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