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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为贵是前提,强制措施为保障
作者:徐月珍  发布时间:2013-02-01 11:24:54 打印 字号: | |
  2011年6月栗木乡龙源村村民綦某某与邻居邓某某因一点小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两人互相殴打,致使綦某某两颗门牙被打落,右手食指被咬伤,各项损失共计5436.04元。派出所、乡镇、村支两委调解多次未果。2011年12月19日原告綦某某向衡东县人民法院大浦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邓某某赔偿损失,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希望能以和为贵、调解结案,期间,邓某某一直坚持态度,不愿意赔偿原告的损失。2012年6月18日法院做出判决,判令被告邓某某赔偿原告綦某某损失3805.23元,判决生效后邓某某一直拒不兑现。2012年7月18日原告綦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承办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邓某某都不在家,电话联系当事人来法院调解,邓某某拒不露面,执行工作无法开展,法院只能强制执行。2013年1月30日晚上,大浦法庭全体干警及其他庭室两名干警驱车来到栗木乡龙源村,邓某某在家,但是拒绝配合工作,反应偏激,将其拘留后,其家人主动把兑现款送到法院,鉴于此种情况,承办法官连夜将邓某某从拘留所里放出。

  调解结案一直是我们追求的效果,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强制措施也是必然。
来源:大浦法庭
责任编辑:徐月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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